水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是:
(一)当事人申请。
各当事人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人签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见附件1)。
(二)评估简易程序适用性。
海事管理机构应派员对当事船舶和事故现场采取勘视、检查、测量、拍照、录像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现场勘查,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初步确认事故经过和核实事故损失,评估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三)启动简易程序。
如适用简易程序,应书面(见附件2)告知启动简易程序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收集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小事故,海事调查人员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发生情况,并作相关记录。
当事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人员的证书复印件,相关文书、日志、记录簿复印件及电子助导航仪器、设备相关记录备份。
(五)制作结论书。
询问、记录完毕,相关文书、证据备份后,海事调查人员应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见附件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作为事故认定的证据。
属内河交通事故的,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代替《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送达当事人。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对于事故处理的规定
第七条执行简易程序的事故调查应在接到各当事方递交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八条海事调查人员经评估认为不适用简易程序,或在执行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所调查的事故超过小事故等级或具备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应终止适用简易程序,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事故当事人。
第九条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的,海事调查人员应当场进行调解,并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执行调解结果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海事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对海事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程序签发海事安全管理建议。
第十一条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事故当事人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海事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事故,各海事局应做好其报告、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针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专门出台了有关规定,来对简易程序进行认定,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时,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公安机关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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