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立法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局限于具有暴力倾向以及主动攻击意识的精神病人,这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即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在审判阶段,针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鉴定意见进行核实时,法院可以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对于侦诉机关已经进行的鉴定应当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时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精神病人的社会危险性,是指已经实施了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对于精神病人的社会危险性,可以从主观状态和客观表现两个方面作出衡量和判断。首先,精神状况作为影响主观状态认定的主要因素,应由精神病鉴定过程中附加作出相应评估。其次,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和造成的危害结果可以被视为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表现。最后,应由法院在综合考虑上述两方面的基础上,对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作出判断和认定。
二、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和决定程序
1、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
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检察院申请启动方式,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或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二是法院决定启动方式,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上述启动方式确立了检察院和法院强制医疗启动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明确排除公安机关、精神病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的程序启动权。
2、强制医疗的程序
精神病强制医疗决定主体,即对实施暴力行为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决定。
强制医疗作为司法机关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手段,在处理精神病人犯罪时是比较常见的,有关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法律规定来进行办理的,如果经审查后发现不具备强制医疗的条件的,那么是无法办理强制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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