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浏览10w+
卢滨律师
卢滨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47人
专家导读 代位权诉讼法律规定是:代位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债权人所可以行使的维护自己的债权实现的权利,是一种保护性的权利。
代位权诉讼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代位权诉讼法律规定是什么?

1、债权人依照《民法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4、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6、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7、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8、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9、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11、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二、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纠纷怎么处理

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我国的代位权诉讼的行使是我国的债权不能实现的时候所要行使的权利,此时我们应当注意相关的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5千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8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代位权诉讼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键咨询
  •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3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3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3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7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1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86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2****64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4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7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1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8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8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2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5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8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代位权诉讼律师代理费是多少
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计算如下:1、侦查阶段 2000元—8000元2、起诉阶段 3000元—10000元3、审判阶段 5000元—30000元2、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什么是代位权诉讼,如何提起代位权诉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如何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是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受诉无管辖权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规定中止代位诉讼。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仅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为限,如果行使代位权的结果足以清偿自己的债权,就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这是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超出这一范围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即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18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什么是代位权诉讼,如何起诉代位权诉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如何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是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受诉无管辖权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规定中止代位诉讼。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仅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为限,如果行使代位权的结果足以清偿自己的债权,就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这是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超出这一范围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即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债权代位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债权的从属权利,随着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代位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债权代位求偿权的法律目的是保全债权。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代位权诉讼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如何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是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受诉无管辖权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规定中止代位诉讼。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仅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为限,如果行使代位权的结果足以清偿自己的债权,就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这是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超出这一范围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即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8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诉讼代位权的行使费用规定
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十九条规定:在中,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本条是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负担原则的规定。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此为原则。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代位权诉讼被告规定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被告规定是被代位的债权的相关债务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代位权诉讼主要是一种保障战,能够得以实现的保全的措施,也就是起诉人,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少出现刑事诉讼单位被告的诉讼代表人(下称“诉讼代表”),该诉讼代表是刑事诉讼单位犯罪有概念,关于单位犯罪案件,公诉书通常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但是,检察院对于单位犯罪案件坚持不列被告单位时,公诉书则不列被告单位。
刑事诉讼代表人与民事诉讼代表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刑事诉讼代表人是特指在单位犯罪诉讼中,为维护单位合法权益参与诉讼活动的自然人,在诉讼地位中不属于代理人也不属于辩护人(可代表单位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属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特有的法律概念。
现行司法解释把犯罪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选择的权力都交给了检察院(让单位提出人选再由检察院认定)。诉讼代表是否充分发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有待商榷。诉讼代表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诉讼代表不出庭的后果: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诉讼代表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八条 人民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释
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第二百七十九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条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第二百八十一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18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对于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1.债务人应以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
2.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3.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
一、债务人应以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理论与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争论;而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则存在诸多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一)》)第16条第1款规定:“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至此,明确排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或证人的说法,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确认。
二、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对此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1)当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可以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不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因为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代位权诉讼中无须再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存在及合法性进行实质的审查。只需要审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应通知债务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取决于其意愿。
(2)当债权人的债权未经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则必须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若债权人的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受理代位权诉讼的必须首先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确认。由于代位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代位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的债权,这涉及到债务人责任的确定,其诉讼地位不应该也无法被其他人所取代?熞虼似浔匦氩渭铀咚稀7裨颍?就缺乏对债务人权利的程序保障。所以,债权人的债权未经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未参加诉讼的,应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审查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是否合法、明确,并予判决。
三、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
《合同法解释
(一)》对债务人是否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未明确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对无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又存在着明显的冲突,这种立法规定上的缺失不利于对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除享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请求权第三人的一般诉讼权利以外,基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应赋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上诉权。理由是:

一,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来源于债务人,对的实体裁决,只有债务人最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已经得到的充分保护;

二,代位权诉讼的判决对债务人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受既判力的约束,也就是说,的代位权诉讼的判决对于债务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不赋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上诉权,显然是不公平的,也难以实现程序公正;

三,判决虽然没有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但是在事实部分往往已经对其民事实体权利作了认定处理,这与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实质上并没有什么两样。基于上述理由,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债务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的,应予受理。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有怎样的诉讼地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人应以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理论与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争论;而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则存在诸多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一)》)第16条第1款规定:“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有怎样的诉讼地位
1.债务人应以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
2.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3.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
一、债务人应以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理论与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争论;而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则存在诸多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一)》)第16条第1款规定:“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至此,明确排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或证人的说法,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确认。但是,对债务人属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属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仍存在争议。
二、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对此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1)当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可以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不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因为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代位权诉讼中无须再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存在及合法性进行实质的审查。只需要审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应通知债务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取决于其意愿。
(2)当债权人的债权未经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则必须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若债权人的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受理代位权诉讼的必须首先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确认。由于代位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代位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的债权,这涉及到债务人责任的确定,其诉讼地位不应该也无法被其他人所取代熞虼似浔匦氩渭铀咚稀7裨颍就缺乏对债务人权利的程序保障。所以,债权人的债权未经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未参加诉讼的,应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审查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是否合法、明确,并予判决。
三、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
《合同法解释
(一)》对债务人是否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未明确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对无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又存在着明显的冲突,这种立法规定上的缺失不利于对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除享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请求权第三人的一般诉讼权利以外,基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应赋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上诉权。理由是:

一,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来源于债务人,对的实体裁决,只有债务人最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已经得到的充分保护;

二,代位权诉讼的判决对债务人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受既判力的约束,也就是说,的代位权诉讼的判决对于债务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不赋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上诉权,显然是不公平的,也难以实现程序公正;

三,判决虽然没有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但是在事实部分往往已经对其民事实体权利作了认定处理,这与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实质上并没有什么两样。基于上述理由,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债务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的,应予受理。
债权人的代位权怎么行使,代位权诉讼的规定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怎么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于此场合,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还有,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若提起,人民便予以驳回。不过,其他债权人可以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条件,以及法释[1999]19号第十三条的相应解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例如,因时效中断之,因执行异议之,均须在诉讼上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8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法律规定放弃代位权条款
《合同法》上的代位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债权保全制度。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无疑债权人放弃代位权对自身的利益是有一定损害的,了解法律规定放弃代位权条款有益于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怎么判决,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怎么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于此场合,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还有,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若提起,人民便予以驳回。不过,其他债权人可以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条件,以及法释[1999]19号第十三条的相应解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例如,因时效中断之,因执行异议之,均须在诉讼上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18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代位权诉讼费用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位权诉讼费用有哪些
有: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1、案件受理费。含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
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交纳工本费。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代位权诉讼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