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性质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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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当得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指的是一方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而是自己获利的情况。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人可以要求得利人返还已经取得的利益。
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性质是什么?

一、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性质是什么

不当得利的性质是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二、《民法典》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三、不当得利的具体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受害者可以要求获得利益的人将自己的利益返还,返还的话应该返还原物以及原物所产生的利息。对于使用不当得利手段所获得的其他利益应该在扣除管理费以及其他的费用之后上缴国库。如果原物还在的返还原物,如果不在的就按照价格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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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并不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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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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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朋友涉及到一不当得利纠纷问题,现在想寻求一下不当得利的性质问题是什么?求帮助
[律师回复]
一、不当得利的主要内涵以及构成因素
  不当得利是一种通过损害他人利益而使自身获得利益的行为,通常是没有立法的依据的,是一方受益而另一方受损的行为。不当得利的受益方为债务人,而受损的一方为债权人。由于不当得利是一种没有合法依据的行为,因此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通常来讲,不当得利中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与债权人,但从理论上来讲,这种行为是否能够构成成法律行为,还需要仔细斟酌。通过不当得利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不当得利的行为有以下几大特点:
首先,不当得利的行为中,需要有一方获利。
其次,不当得利的行为中有他人受到一定的损失。
最后,不当得利的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必然联系,构成一定的因果关系。另外,不当得利中的债务人通常都是没有合法依据的。而从类型来进行划分,不当得利有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种,下面会从这两种类型来详细说明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二、不当得利的几点主要特征
  
1.
首先,债权方利益受损,而债务方获得利益。这也是构成不当得利行为的最基本条件,由于二者之间的利益存在矛盾关系,所以,不当得利也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债务行为,从法律上来看,具备一定的法律行为因素,双方的行为满足法律上的主体要求。
  
2.
其次,不当得利的双方需要构成因果关系。也属于一种承前启后的关系,并且这种关系的存在是双方构成不当得利的基础。在此过程中,债权人有一定的请求权,而债务人也有返还获得不当利益的义务,满足这一条件时,不当得利的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3.
最后,不当得利的债权人的法律依据消失。这主要是在债权人利益受损的过程中,其利益受损的合法依据消失而使债务人不成当相应的返还义务,但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要求债务人利益返还的义务。而从这几方面来看,不当得利的特征是相对隐性的,在满足这几点条件的同时,才能够构成其整个行为。
  
三、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所具备的法律效力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
  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也可以分文两种形式。
首先,给付型不当得利存在一种没有给付原因存在的不当得利。这种给付行为是不存在的或者不具备效果的,而也可能由于其他原因而被撤销或者是消失,这也就造成了债权人因为认识不当而履行一种不存在的债务,这种债务是由于给付的不当所造成的。通常来看,给付行为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都是一种不存在的行为。因此,是属于一种欠缺给付目的的行为,并且没有具体的目的性。而给付目的的一种从法律角度上所作出的判断,是在不当得利行为后而进行的,与债权人在实施给付行为后的最初目的是不一致的,两者支架的目的性有着很大的区别。由于给付行为是一种债券人主动进行的行为,因此债券人的做法肯定是有一定的目的性,这种目的性是债权人的意识构成的或者由于债务人的驱使而产生的行为,但出现不当得利后,这种存在的最初目的落空,给付的行为变成一种法律上的无目的给付。债权人在这种给付的目的落空后,其利益会受到一定的损失,从客观上来来看,债务人从中获得了利益,而这部分利益却是无偿获得的,从法律正义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是有害的,对于公平正义有着严重的影响,所以,要求债务人将不当得利中获得的利益部分返还给债权人。这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其次,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行为,因为合同原因或者在不当得利行为前出现的给付行为,如果能够满足这一条件时,不当得利行为过程中债务人可以向债务人提出返还的要求。而在合同终止后,因合同问题而产生的给付行为也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方可以要求债务方进行利益返还。这种情况尤其典型的是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保险单位之间,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金以后,被保险一方又从他方取得的利益赔偿,这种赔偿类型是典型的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行为。是在之前明确的权力和义务不具备效应时使债务人对利益失去了应有的合法已经,从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从以上内容中可以看出,这种不当得利的行为中给付行为的存在是相对客观的,是利益受损的一方因为最初的目的而执行的。然而从后期的角度来看,利益受损的一方如果没有因为最初的目的而发生利益受损,那么无论是出现何种利益受损的情况,产生其结果的原因都不存在于债务人身上。债务人在获得利益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合法的依据,就需要债务人结束这种不合法的状态,从而返还所得的利益。关于此类内容我国也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但是,在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的情况下,结果虽然是债权人的利益被债务人得到,但这不是债务人的侵害,只是债务人的偶然取得。而且,这些利益之所以会被债务人得到,与债权人为给付行为时的过失甚至是过错也有一定的责任。当然,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债务人)不能因为另外一个人(债权人)的过错而额外受益。法律要求债务人归还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法律是否可以对债权人多一点限制,是否可以要求债权人承担更多的谨慎义务呢?因为这才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一个根本。在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中,依上文所举例子,若债务人一方也已为合同的履行付出了一定成本,那么合同解除时,债务人的权益如何保障呢?而且是在我们并未细致讨论导致合同解除的因素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衡量二者的利益,债权人的给付是否真的是利益受损,而债务人是否真的是不当得利呢?
  
(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一是基于不同主体的行为而使债务人获得利益,这些主体包括获益人、受害人、第三人。二是基于某些事件导致客观情况改变,就像教科书所讲,债务人对债权人之物的擅自出卖。出卖的前提有多种,比如事实上的占有,因为债务人的不当得利只是说没有合法根据,并不是直接违法,那么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物之占有从何而来,难道债权人也是有责任的?债权人在别人土地上耕种,实质上也对债务人对自己土地的占有、收益产生了侵害。那么耕种获得的利益也应对债务人有所补偿,而不仅仅是以不当得利返还债权人。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以债务人不当得利计的话,就使第三人免责,第三人获得的受益要一定返还,第三人也应为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承担责任。
  综上,债务人之不当得利实乃偶得利益,可以返还,但是债权人及第三人行为甚至某些客观因素都应被考虑,来确定不当得利之最终是否返还与返还程度。不当得利作为一种债,其在法律上的请求效力仍需进一步确认。
如何定性不当得利与诈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刑法上的罪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比如拾得人家的遗失物,一般只会产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不会触犯刑法。
区分他们的主要依据是社会危害性不同。不当得利的危害性较轻,而诈骗则较重。虽然他们都有不正当的目的,但是诈骗是犯罪嫌疑人使用欺骗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被害人在基于这种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自愿地将财产交于犯罪嫌疑人。而民事行为中的不当得利则没有上述的逻辑过程。
它们相对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对于不当得利只需返还或者恢复原状或者做出补偿即可,而诈骗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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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相对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对于不当得利只需返还或者恢复原状或者做出补偿即可,而诈骗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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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有哪些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母亲谈朋友准备再婚,将女儿存在她那里的存折到期当日不需要个人身份证的时候偷偷全部取走,全部数量达到23万。现已向虹口,且证据确凿:银行证明,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录音等。问:不当得利能否全额返还,法官有没有权利利用自由裁量权偏袒母亲此案证据确凿,已经调取母亲取钱的全部71张原始存单,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的录音,母亲在录音中回答已经全部买冬虫夏草吃掉了,而且诬赖说是女儿同意的,女儿从来没有说过这个话,母亲肯定无任何相关证据。存单户名为女儿,且女儿有全部为其工资奖金收入的银行现金流证据。主要担心是母亲在以亲情为名要死要活相要挟,法官会心软偏袒母亲。现女儿决心不管怎么样要拿回全部存款,并且也不想进行调解,能否要回全部存款到时候法官问要不要调解,回答说不想调解,请求直接判决。 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关键在于证据,不过这个案子我个人觉得不当得利有点问题,因为女儿让母亲为其保管钱财,说明目前占有女儿的钱是合法的,母亲侵犯的是你的财产权,直接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可。 相关: 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 1、返还原物: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价额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有哪些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母亲谈朋友准备再婚,将女儿存在她那里的存折到期当日不需要个人身份证的时候偷偷全部取走,全部数量达到23万。现已向虹口,且证据确凿:银行证明,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录音等。问:不当得利能否全额返还,法官有没有权利利用自由裁量权偏袒母亲此案证据确凿,已经调取母亲取钱的全部71张原始存单,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的录音,母亲在录音中回答已经全部买冬虫夏草吃掉了,而且诬赖说是女儿同意的,女儿从来没有说过这个话,母亲肯定无任何相关证据。存单户名为女儿,且女儿有全部为其工资奖金收入的银行现金流证据。主要担心是母亲在以亲情为名要死要活相要挟,法官会心软偏袒母亲。现女儿决心不管怎么样要拿回全部存款,并且也不想进行调解,能否要回全部存款到时候法官问要不要调解,回答说不想调解,请求直接判决。 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关键在于证据,不过这个案子我个人觉得不当得利有点问题,因为女儿让母亲为其保管钱财,说明目前占有女儿的钱是合法的,母亲侵犯的是你的财产权,直接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可。 相关: 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 1、返还原物: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价额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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