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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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指的是公安机关对不负刑事责任、对社会具有危险性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特别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收到强制医疗的诉讼申请后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过后确定是否对于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治疗。
对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是什么

一、对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是什么

刑法理论上,强制医疗是为了实现社会防卫和恢复精神病人健康而采取的对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所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虽然强制医疗既不属于强制措施亦不属于刑事处罚,但是强制医疗所干预的公民基本权利与前两者又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强制医疗与人身自由之间始终存在着难以消除的紧张关系,在防卫社会和人身自由的两端,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明显偏向于防卫社会而忽视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就法律属性而言,强制治疗并没有取得患者的同意,其治疗过程直接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更类似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正如普通诉讼程序中错案的发生不可避免,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也难以完全保证裁判的准确性,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基本法理,应当建立有相应的程序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进行制约和救济。

二、刑事强制医疗的救济程序

1、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时,强制医疗的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复议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分为3种:①维持原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②撤销原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③撤销原决定,发回重审,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对于检察院同时提起抗诉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

2、申请解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强制医疗机构在进行定期诊断评估后,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人,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此外,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相关申请的主体亦是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

法律要求强制医疗机构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并完善相应的诊断评估报告。法院受理解除申请时,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作为必要条件。①申请主体为强制医疗机构时,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②申请主体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时,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法院可以在必要时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

法院受理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对被强制医疗的人是否仍具有人身危险性、是否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事实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作出解除或者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在刑法理论中,强制医疗是限制精神病人人身自由,治疗其精神疾病,以达到社会防卫,恢复精神病人健康的一种保障措施 ,强制医疗不是惩罚性的,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措施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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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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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伦理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 医疗伦理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直接推定医疗机构的过失,除非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否则应当就其医疗伦理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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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例外:当场收缴、执行措施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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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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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精神病鉴定等法医类鉴定应当委托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及二名或二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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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据精神病人的病情及精神状况进行医学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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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公/检/法机关(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决定)。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三、审理强制医疗申请程序:
1.审判组织: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诉讼参与人:
A.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B.被申请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经审理作出决定:
(1)决定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对于被申请人/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A.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决定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
B.决定作出时间为1个月以内。
(2)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治疗:
A.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治疗/同时责令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严加看管/治疗;
B.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应负刑事责任的,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医疗/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管辖。
【提示】是作出不予强制医疗的决定/驳回或者不同意申请的决定不明确;是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管辖不明确
四、强制医疗决定的救济程序: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1.复议主体:
A.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B.被害人;
C.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复议机构: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3.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
五、强制医疗执行:
1.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批准。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六、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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