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对其平台的驾驶员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在网络约车服务中如果出现安全事故,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章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所以如果网约车在驾驶过程中出现撞人事故,平台有一定的责任。
网约车交通事故中涉及的主体众多,有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司机、劳务派遣公司、保险公司以及汽车租赁公司等,那么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责任也应当由多方面承担。
根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那么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问题在于剩余部分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对于在网约车平台非私家车模式和网约车平台私家车模式中司机已和网约车平台或出租车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或者用工责任,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如司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再进行追责。
而对于在网约车平台私家车模式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上述网约车平台对私家车控制力不强的情况下,应当由私家车司机个人承担责任。控制力较强的情况下,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如司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网约车平台再进行追责。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约车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选择网约车出行的人也越来越多。网约车平台方作为管理者和组织者,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因此平台方也应该成为责任主体。所以网约车平台在审核该平台驾驶员的各项信息时应该负起责任,司机在驾驶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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