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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结案是什么意思的?
双方调解成功。
我国的法院诉讼调解制度是一种独特的诉讼制度,结合了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方式,具有诉讼与调解的双重属性。其中的审判权行使属性是它与诉讼外调解的根本区别。法院调解,即诉讼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当事人是否自愿参加法院庭前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法院调解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应当在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必须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同判决书和裁定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必须经过司法确认后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书具有司法性质,是由人民法院的法官出具;调解协议具有民间性质,由人民调解组织的成员制定。
关于强制执行:
判决书是对案件实体问题审判后作出的判决,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书是通常是对案件实体问题双方达成的和解,如果由法院制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也可以强制执行。
民事调解之后生效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强制执行调解书的内容,与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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