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公路超限超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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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治理车辆超载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92条的法律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可以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可以违反规定载货,若违反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治理公路超限超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治理公路超限超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扣分情况

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2)、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2)、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三、治理措施

1、加强岗前培训和设备及收费标准认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交通部“五不准”,坚持依法治超,杜绝非执法人员上岗。实行岗位负责制,认真落实岗位职责,确保人员、车辆、设备安全。全部检测仪器已检修并经质监部门标定;卸载货物的装卸和保管费标准已制定并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各治超点已在现场公示并执行。

2、加强安全教育,完善治超现场标志,确保安全。上岗前除执法教育外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夜间执法人员统穿着反光标志服装,完善现场照明灯光,防止出现人身安全事故,同时在治超检测点前后100~200米的相应位置设置反光标志牌和反光锥形标筒,预先提示驾驶人员,防止安全事故。

3、在治超现场,坚持"文明执法,文明服务”,严格执行治超相关政策,对双超车辆称重、卸载、处罚一站式完成,减少了车辆往返、掉头等易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

4、组织纠风、路政、交警相关部门进行经常性明察暗访,减少和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和安全隐患,全年没发生执法人员违法违纪和“三乱”现象。

综上所述,公路超限超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会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超限超载会给驾驶车辆带来巨大的隐患,因此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定,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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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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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限额载运货物、超定额载运旅客,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依法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证件的处罚;对超载运输的船舶责令卸载,拒不卸载的,由航务管理机构代为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等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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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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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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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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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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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上周开车的时候超载了,最近就要接受一系列的处罚了,咨询下山东省超载处罚依据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
第四条 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应当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作、源头治理、追踪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实行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奖惩制度。对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超限和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
对举报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等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对超限和超载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时,运输经营者、驾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实施超限和超载运输检查。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九条 生产制造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
第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对车辆进行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公安部门不得进行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运输车辆。
第十二条 车站、港口码头、煤矿、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第十三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十四条 客运站应当按照旅客运输车辆的核定载客限额发售车票和检票。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客运站(点)以外上下旅客,并不得超定额载客。
第十五条 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从业资格。
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400公里以上的旅客运输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
第三章 超限运输审批
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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