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和保全的区别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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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先予执行和保全的区别是这样的:先予执行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存在法定情形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让被告先予执行义务的程序,而保全是指当事人害怕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判决会难以执行的,从而让人民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先予执行和保全的区别是怎样的?

一、先予执行和保全的区别是怎样的

先予执行和保全的区别就是,这两个是不同的程序,是为了保障不同的权益,也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可以看出,先予执行和保全的区别有这些:

1、先予执行和保全适用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先予执行的适用是存在法定范围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先予执行,而保全是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

2、先予执行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的,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人民法院不会进行先予执行,而保全,只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证明对方存在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都可以进行保全。

二、先予执行和保全的含义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而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综上所述,先予执行和保全最大的区别就是适用的范围,以及适用的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先予执行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是必须严格的,案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的条件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保全只要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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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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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目的不同。行为保全的目的在于,通过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或使损失扩大而先予执行的目的是解决申请人在生活或生产方面的迫切需要,使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之前获得全部或部分的满足。
(2)发生时间不同。行为保全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前进行而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开始之后,判决作出之前作出裁定,因为先予执行是提前实现判决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的审理程序加以明确后方可作出决断,因此在诉讼前不能适用先予执行。
(3)针对对象不同。行为保全的对象只是行为而先予执行的对象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财产。
(4)适用条件不同。行为保全适用的范围比较宽泛,而先予执行只限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追索赡养、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三类情形。
(5)法律后果不同。行为保全的着眼点在于保全,对于案件的实质一般不产生影响而先予执行的着力点在执行,往往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具有较强的预示效果,先予执行裁定与判决一致的可能性高。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行为保全可发出一道“临时禁令”,而先予执行的类型中也包括“需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两者有重合之处。那么,在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竞合时究竟应当如何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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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有什么区别,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先予执行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有哪些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需要,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先予执行和诉讼财产保全不同,主要表现在: 1.客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客体只能是财产;先予执行的客体即包括财产,也包括行为。 2.手段不同。财产诉讼保全的手段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先予执行的手段主要是划拨、扣留、提取财产,强制被申请人作出或停止某种行为。 3.目的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限制财产转移和处分;先予执行的目的是在判决前部分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相关知识】 [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条解析: 1、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依职权启动。 2、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可以驳回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法条解析: 1、诉前财产保全只能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能依职权做出。 2、诉前财产保全提讼、或申请仲裁前做出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也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判决。 3、申请可以是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 4、申请人应在申请保全30日内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保全的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保全的方式]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解除保全]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先予执行]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法条解析: 1、先予执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才能使用,不能职权适用。 2、先予执行应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为限。 3、人民应当受理案件后做出终审判决前采取。 [先于执行的条件]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先于执行裁定不服申请复议]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条解析: 1、复议期间先于执行的裁定不停止执行。 2、申请复议是向本级申请。
保全案件的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先予执行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有哪些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需要,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先予执行和诉讼财产保全不同,主要表现在: 1.客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客体只能是财产;先予执行的客体即包括财产,也包括行为。 2.手段不同。财产诉讼保全的手段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先予执行的手段主要是划拨、扣留、提取财产,强制被申请人作出或停止某种行为。 3.目的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限制财产转移和处分;先予执行的目的是在判决前部分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相关知识】 [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条解析: 1、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依职权启动。 2、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可以驳回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法条解析: 1、诉前财产保全只能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能依职权做出。 2、诉前财产保全提讼、或申请仲裁前做出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也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判决。 3、申请可以是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 4、申请人应在申请保全30日内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保全的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保全的方式]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解除保全]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先予执行]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法条解析: 1、先予执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才能使用,不能职权适用。 2、先予执行应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为限。 3、人民应当受理案件后做出终审判决前采取。 [先于执行的条件]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先于执行裁定不服申请复议]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条解析: 1、复议期间先于执行的裁定不停止执行。 2、申请复议是向本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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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和保全是什么?
先予执行和保全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可以理解为:是当事人的权利,为当事人的财产进行的保全和责令,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那么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以此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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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法中,保全与先予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先予执行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有哪些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需要,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先予执行和诉讼财产保全不同,主要表现在: 1.客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客体只能是财产;先予执行的客体即包括财产,也包括行为。 2.手段不同。财产诉讼保全的手段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先予执行的手段主要是划拨、扣留、提取财产,强制被申请人作出或停止某种行为。 3.目的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限制财产转移和处分;先予执行的目的是在判决前部分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相关知识】 [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条解析: 1、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依职权启动。 2、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可以驳回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法条解析: 1、诉前财产保全只能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能依职权做出。 2、诉前财产保全提讼、或申请仲裁前做出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也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判决。 3、申请可以是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 4、申请人应在申请保全30日内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保全的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保全的方式]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解除保全]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先予执行]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法条解析: 1、先予执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才能使用,不能职权适用。 2、先予执行应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为限。 3、人民应当受理案件后做出终审判决前采取。 [先于执行的条件]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先于执行裁定不服申请复议]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条解析: 1、复议期间先于执行的裁定不停止执行。 2、申请复议是向本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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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区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问题解答如下, 在行为保全正式确立为民事诉讼制度之前,一些通过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先予执行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张,使得先予执行具有了部分行为保全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但行为保全毕竟不同于先予执行,虽然两者都强调了裁定事项的紧急性.其救济方式都可以表现为要求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但二者仍然存在本质差别,不能互相替代。
(1)制度目的不同。行为保全的目的在于,通过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或使损失扩大而先予执行的目的是解决申请人在生活或生产方面的迫切需要,使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之前获得全部或部分的满足。
(2)发生时间不同。行为保全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前进行而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开始之后,判决作出之前作出裁定,因为先予执行是提前实现判决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的审理程序加以明确后方可作出决断,因此在诉讼前不能适用先予执行。
(3)针对对象不同。行为保全的对象只是行为而先予执行的对象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财产。
(4)适用条件不同。行为保全适用的范围比较宽泛,而先予执行只限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追索赡养、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三类情形。
(5)法律后果不同。行为保全的着眼点在于保全,对于案件的实质一般不产生影响而先予执行的着力点在执行,往往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具有较强的预示效果,先予执行裁定与判决一致的可能性高。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行为保全可发出一道“临时禁令”,而先予执行的类型中也包括“需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两者有重合之处。那么,在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竞合时究竟应当如何提出申请。
房子保全先后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子保全先后有什么区别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同一财产不能重复保全,所以房屋保全先后的区别是能不能对房屋进行保全,再后的申请人如果想保全的,只能等待轮候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讼或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
债权人要参与分配,就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身份条件。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这一条件的主要目的是确认申请参与分配人是债权人,也就是说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验证过的债权人才能申请,而没有被确认为债权人的不能参与。
(二)分配的前提条件。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是说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所以才需要按照顺序逐一清偿或者按比例偿还债务。
(三)用以分配的财产条件。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也就是说申请参与分配的时候,必须还有债务人没被执行完的财产可用于还债,否则失去用以分配的财产,参与分配也就没有意义。
(四)管辖条件。参与分配应当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行依据,由该转交给主持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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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必须先立案吗?
现予执行是必须先立案的,先予执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的,例如追索抚养费、医疗费用等等。一般情况下先予执行都是在立案之后的,立案前是不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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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课堂上老师讲到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这个到底是什么意思,适用范围又是哪些?如今的社会是否能保障这些法律制度合理有效公平公正地实施。
[律师回复] (一)先予执行的申请
  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是否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二是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义务人应当依裁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义务人申请复议有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若原裁定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回转措施。
  
(三)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应当在裁判中对先予执行的裁定及该裁定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及提出处理意见。权利人胜诉,先予执行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说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先予执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权利人败诉,先予执行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指出先予执行是错误的,责令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采取执行回转措施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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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条件,先予执行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中先予执行满足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当事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启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不能依职权适用 5、何时: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 6、担保: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但不是必须的 7、范围:限于当事人请求范围 先予执行,是指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 一般而言,执行须以生效的判决作为依据,须等到判决生效后进行,但对于有些原告来说,如等到判决生效后才执行,他们正常的生活就难以维持,他们的生产或经营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原告的请求往往具有急迫性,若等到判决后再采取禁止性措施,则为时已晚,被告的行为早已实施,原告将受到难以挽回的损失。 先予执行制度正是为了保护有特殊需要的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它可以解被告燃眉之急,可以在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前就实现其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房子保全先后怎样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子保全先后有什么区别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同一财产不能重复保全,所以房屋保全先后的区别是能不能对房屋进行保全,再后的申请人如果想保全的,只能等待轮候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讼或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 债权人要参与分配,就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身份条件。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这一条件的主要目的是确认申请参与分配人是债权人,也就是说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验证过的债权人才能申请,而没有被确认为债权人的不能参与。 (二)分配的前提条件。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是说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所以才需要按照顺序逐一清偿或者按比例偿还债务。 (三)用以分配的财产条件。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也就是说申请参与分配的时候,必须还有债务人没被执行完的财产可用于还债,否则失去用以分配的财产,参与分配也就没有意义。 (四)管辖条件。参与分配应当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行依据,由该转交给主持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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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要给执行费吗?
先予执行必须要交诉讼成本费。因为在先予执行的案件中,可能会涉及到强制措施,而当法院采取了强制措施,就必须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如果涉及到的案件数额巨大,程序相当棘手,那么这个先予执行所要支出的费用,可能会远远大于当事人自行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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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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