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予执行和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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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先予执行和强制执行的区别在于执行的时间上是完全不一样的,强制执行的是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也就是在诉讼完成结束以后才进行执行而先予执行,则不需要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就是在诉讼完成之前就进行执行。
关于先予执行和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一、关于先予执行和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从定义上来看,两者的区别首先是执行的时间,强制执行是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件规定的内容,也就是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结束以后,才可以执行。而先予执行则不需要生效的法律文件,即在审判过程中即可执行;其次是执行的内容。强制执行可以执行任何生效法律文件中明确的内容。而先予执行有着严格的执行范围的限制,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

1.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2.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是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是尚未作出判决,法院责令当事人预先履行义务,所以,它只适用于特定的案件。根据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其中,《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在先予执行的数额方面,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的急需为限。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先予执行针对某些案件要求义务人提前履行法定义务而确立的一种诉讼制度。为避免损害被申请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给法院判决的执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条件。根据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先予执行的案件,应当是在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各自应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具体义务都是十分清楚的。例如,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原告因无生活来源,请求被告给付赡养费,这种案件权利义务关系很明确。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在诉讼请求的限度内,裁定被告预先给付被告一定数额的金钱,以解决被告生活急用。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原告的实际困难。但是,如果被告根本就没有能力先行给付,裁定先予执行也无法执行。所以,在诉讼判决作出前,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必须是在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条件下 作出的。

具备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就裁定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立即开始执行。如果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准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应当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的申请;裁定不正确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先予执行和强制执行,两者是完全不一样的执行方式。强制执行指的是在判决文书石觉以后对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先予执行是在诉讼的过程当中可以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采取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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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要给执行费吗?
先予执行必须要交诉讼成本费。因为在先予执行的案件中,可能会涉及到强制措施,而当法院采取了强制措施,就必须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如果涉及到的案件数额巨大,程序相当棘手,那么这个先予执行所要支出的费用,可能会远远大于当事人自行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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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目的不同。行为保全的目的在于,通过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或使损失扩大而先予执行的目的是解决申请人在生活或生产方面的迫切需要,使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之前获得全部或部分的满足。
(2)发生时间不同。行为保全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前进行而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开始之后,判决作出之前作出裁定,因为先予执行是提前实现判决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的审理程序加以明确后方可作出决断,因此在诉讼前不能适用先予执行。
(3)针对对象不同。行为保全的对象只是行为而先予执行的对象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财产。
(4)适用条件不同。行为保全适用的范围比较宽泛,而先予执行只限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追索赡养、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三类情形。
(5)法律后果不同。行为保全的着眼点在于保全,对于案件的实质一般不产生影响而先予执行的着力点在执行,往往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具有较强的预示效果,先予执行裁定与判决一致的可能性高。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行为保全可发出一道“临时禁令”,而先予执行的类型中也包括“需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两者有重合之处。那么,在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竞合时究竟应当如何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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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和诉讼保全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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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备案。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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