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先予执行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有哪些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需要,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先予执行和诉讼财产保全不同,主要表现在:
1.客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客体只能是财产;先予执行的客体即包括财产,也包括行为。
2.手段不同。财产诉讼保全的手段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先予执行的手段主要是划拨、扣留、提取财产,强制被申请人作出或停止某种行为。
3.目的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限制财产转移和处分;先予执行的目的是在判决前部分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相关知识】
[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条解析:
1、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依职权启动。
2、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可以驳回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法条解析:
1、诉前财产保全只能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能依职权做出。
2、诉前财产保全提讼、或申请仲裁前做出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也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判决。
3、申请可以是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
4、申请人应在申请保全30日内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保全的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保全的方式]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解除保全]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先予执行]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法条解析:
1、先予执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才能使用,不能职权适用。
2、先予执行应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为限。
3、人民应当受理案件后做出终审判决前采取。
[先于执行的条件]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先于执行裁定不服申请复议]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条解析:
1、复议期间先于执行的裁定不停止执行。
2、申请复议是向本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