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中先予执行适用于那些案件
对于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在原告的申请下,可以先予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因此行政法中的先予执行适用于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二、先予执行具备的条件
先予执行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的行为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不能以未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为由提起诉讼;
2、未依法法规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企、事业单位发给伤残职工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而企事业单位未大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起诉后,法院认为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当事人是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当事人的申请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先予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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