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主观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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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高空抛物罪主观方面的规定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存在过失或者是故意的。如果存在故意高空抛物行为并造成了他人的伤害的,是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故意杀人的事实后果来认定,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是可以免责的。
高空抛物罪主观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一、高空抛物罪主观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高空抛物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导致的违法事实,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另外,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是需要根据实际造成的后果来认定其判决标准的,特别是其犯罪的动机是关系到不同的犯罪罪名的,如果是存在故意侵害的行为,那么高空抛物就是实施故意伤害的一种方式,是需要根据实际来追究法律责任的。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制止我国的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问题的,此时无论是何种行为都是会对我国的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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