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第三人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善意第三人举证责任应由第三人本人来承担。在善意取得纠纷中,第三人是物品最终所有人。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应该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只要能够在时间上和实质条件上达到善意的标准,就可以证明自身行为的善意。
二、善意第三人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三、善意取得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行查证。况且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我国法律中主张着谁举证谁担责。如果善意第三人对受害人进行了一定的援助,并作为目击者对受害人提供了证据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但是警方会对其进行严密的保护,不会泄露个人信息以及举证的证据材料,被害人也应当积极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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