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什么是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是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连带赔偿责任有:
(一)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二)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三)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依产生连带责任的合同效力的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分为有效合同连带责任和无效合同连带责任。有效合同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无效合同。
(四)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不分顺序地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二、连带责任的内部份额有哪些?
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的大小一般依据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是对于约定内部份额的连带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比如对连带债务的约定,没有约定内部份额的则原则上平均承担责任。
二是法定连带责任的内部份额的确定。则要进行比较过错和原因力来确定。如果根据过错和原因力难以确定连带责任人责任大小的,可以视为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是相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数个连带责任人之间平均分配责任份额。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这要在通过比较完过错、原因力后仍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形。这一责任份额的确定也为追偿权的行使提供依据。承担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在对外以侵权人的身份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取得对内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其他连带责任人承担各自应当承担份额责任的追偿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连带赔偿责任是属于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对于这份责任在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同时就需要由保证人来进行承担,如果保证人清偿了之笔债务之后,是有权利向债务人进行索要的,所以,不同的情形就会做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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