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王某委托方某保管一台彩电.方某在保管期间借给元某使用,元某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方某对王某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元某对王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中,不真正连带责任下的补充责任规则如下:
一是,在有限的补充责任中,构成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竞合,受害人应当先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直接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消灭,受害人不得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不得向补充责任追偿。
二是,受害人在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无法行使第一顺序的赔偿请求权或者不能满足赔偿的要求时,可以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是有限的,即在与其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只就其相应的部分进行补充赔偿。
二、无限连带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合伙制中的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担保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在履行债务后有追偿的权利。
也可以这么说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无限连带责任是和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连带责任则是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比如登记的出资数量限度以内,和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可见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个人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有限连带责任,但是以个人全部财产偿还债务的应为债务人保留基本生活费用。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具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合伙企业中的债权人有权向和任意一个合伙人,要求其清偿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若签订合同时有担保人,担保人需要承担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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