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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连带责任中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负有不同的债务。
(二)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
(三)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各个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联络。
(四)数个债务人的内容为同一或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份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
(五)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不过这种求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说这种求偿关系不同于连带责任中的求偿关系。
二、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包括两层含义:
其一,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明确;
其二, 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不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都不得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 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共同承担责任。若签订保证合同时对保证方的义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人需要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