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第三人用承担判决后果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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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中第三人需不需要承担判决后果不是确定的,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具体分析,如果第三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影响到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实现或者是义务的履行,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需要承担责任。
诉讼第三人用承担判决后果吗?

一、诉讼第三人用承担判决后果吗?

可以产生责任,要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因,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权利性的利害关系,即,正在进行的诉讼可能影响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实体权利的实现;二是义务性利害关系,即正在进行的诉讼可能使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

因此,判定民事主体是否构成诉讼案件的第三人,最关键的是要看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原告或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并且这种牵连是否使其承担实体上的民事责任。

如果第三人与原告或被告的关系,影响到原告和被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并不合法地损害了原告或被告的利益,则第三人应对原告或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包括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者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通俗的讲第三者就是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

按照保险条款的定义,“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是第三者,所以被保险车辆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工、乘客、搭客等,就不属于第三者了。同时我们可以看到,一旦这些人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

至于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所有或其代管的财产,如车辆本身,以及车内的其他财产。这些财产也不属于第三者责任。

驾驶员永远不属于第三者,参考英国法、法国保险法等国家的法律规定,保险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员视同等于被保险人,所以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也不属于第三者之列,即便他当时在车下。

另外,私车家庭成员也不属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包括的内容,第三者值得是车辆得到意外事故导致了保险车辆的人员或者财产受到损害,其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驾驶员还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都不是第三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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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
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
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此条规定,谢某可以单独齐某,也可以单独鸿河公司。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则说明了第三人与雇主之间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根本作用在于衡平地对债权人施以救济。其主要特征有:
1.雇员执行职务时受到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赔偿主体既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雇主。
2.对雇主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方式。
3.雇主超出责任份额进行赔偿的,超出部分可以向终极责任人进行追偿。上述特征中第二项设定雇主对雇员的职务行为负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只要雇员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就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主对于雇员的人身损害本身存有过错,则就其分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普通赔偿责任,此普通赔偿责任并不妨碍雇员继续要求雇主对第三人的赔偿份额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当然,假如雇员自己也有过错,对应的过错责任应由雇员自己承担。综上所述,雇员一旦遭受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即可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责任。(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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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债能否诉讼第三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三角债能否诉讼第三方问题解答如下, 三角债,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款的俗称,是相关债务人之间拖欠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通常由甲欠乙的债,乙欠丙的债,丙又欠甲的债以及与此类似的债务关系构成。
在破解“三角债”之前,我们应明确三角债之间的债务关系。
别人欠我们钱,到了还款日期依然不还款,对方常常以第三方欠他钱搪塞我们,这时候我们首先弄明白欠款人说的第三方债务关系是否真的存在,有以下2种因素:

一、如果是欠款人虚构的,那就是欠款人躲债、耍赖的一种手段,因此不用理会他说的别人欠他钱造成还不了款,按照正常债务追讨就可以。

二、是否因第三方债务关系造成欠款人无力偿还,如果不是这种情况那么别人欠他钱不能成为不还欠款的理由,这时候我们需要证明其有偿还能力。
排除了以上两项因素后,那么就真的是因为三角债,这时候我们可以向申请代位权。
所以,三角债能第三方。合同法第73条为此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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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谁承担后果?
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由委托人承担合同的后果。第三人如果违约的,委托人不得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行纪人此时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自己的责任。行纪人承担责任向委托人履行后,再行使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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