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挂牌公示时间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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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国有资产转让挂牌公司的时间不能少于20天,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公告的日期是按照工作日计算的,如果国有资产的转让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是需要经过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
国有资产转让挂牌公示时间是多久

一、国有资产转让挂牌公示时间是多久?

国有资产转让挂牌公示时间是20天。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十七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期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当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二十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二、国有资产转让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 五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转让的国有 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国有资产肯定是不能随便转让的,随便转让国有资产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规定,国有资产的转让应该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和等价有偿的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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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发行股份挂牌转让的规定是如何的 1、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 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 根据《业务规则》第 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 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持股转让限制而言,《业务规则》并未作出限制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与主板上市公司对比而言同样宽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十二个月。 4、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 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限制 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增资部分股份转让是否受到限制,《业务规则》对此未进行明确。但在新三板中关村试点期的“代办系统”业务规则中有明确的限制,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由于《业务规则》系在代办系统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此可见,该限制规定已经被取消。也即是说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不受限制。 6、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限制 外资企业发起人股份的流转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各地商务审批部门对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适用多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如前所述,《业务规则》对于发起人股票锁定期没有规定,仍然应当遵守《公司法》一年转让限制期限的规定。由此可见,对外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其发起人的股份转让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 7、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 对于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规定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若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应当遵守其承诺,并予以披露。 8、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的股份转让限制 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9、因非转让原因获得的股票转让限制 对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获得的股份,若获得该股份时该股份仍然处于限售期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对于发行股份挂牌转让的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发行股份挂牌转让的规定是如何的 1、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 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 根据《业务规则》第 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 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持股转让限制而言,《业务规则》并未作出限制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与主板上市公司对比而言同样宽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十二个月。 4、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 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限制 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增资部分股份转让是否受到限制,《业务规则》对此未进行明确。但在新三板中关村试点期的“代办系统”业务规则中有明确的限制,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由于《业务规则》系在代办系统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此可见,该限制规定已经被取消。也即是说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不受限制。 6、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限制 外资企业发起人股份的流转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各地商务审批部门对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适用多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如前所述,《业务规则》对于发起人股票锁定期没有规定,仍然应当遵守《公司法》一年转让限制期限的规定。由此可见,对外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其发起人的股份转让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 7、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 对于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规定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若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应当遵守其承诺,并予以披露。 8、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的股份转让限制 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9、因非转让原因获得的股票转让限制 对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获得的股份,若获得该股份时该股份仍然处于限售期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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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挂牌与公示哪个在前
土地挂牌流程包括:提前20日发布挂牌公告,明确宗地信息;在公告期内出售挂牌文件并提供现场踏勘;审核竞买申请并通知符合条件者参与;在指定场所公布挂牌信息并接收新报价;最终揭晓竞买结果并公告,交纳定金后10日内宣布挂牌结果并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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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要什么手续,挂牌拍卖需要交什么费
[律师回复]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进行挂牌拍卖”分三步走:第 一、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这叫征地。国家会给予相应补偿。补偿费分三部分:原来是耕地的,有青苗补偿费、耕地补偿等农民对于农田的前期投入和庄稼收获的损失,要评估的;劳动力安置的补偿,农民没地了,有劳动能力的和丧失劳动力的农民都要妥善安置;拆房的补偿。若被征的地上盖有房屋(农舍、抽水机房、仓库等生产资料),农民要搬迁,政府要给予房屋或等值的货币。这部分称为征地费用,由国家出(地方政府出面)。与挂牌拍卖土地所得货币量无关。具体量多少,每个地方都有不同的标准,但其包含的内容则大同小异。第 二、操作完第一步后,土地性质由集体的变性为国有土地了,作为国土储备。在需要的时候,国家拿出派用场:或者划拨造公共设施例如建高速公路、修机场,军用基地。或转为商业用途,如造工业开发区、住宅小区、商场、写字楼。这种用途是通过市场拍卖进行的。在这之前,还要有规划。拍卖所得者要为此付土地出让金,与政府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会明确该土地价是按“生地”来计算的还是按“熟地”价来计算。涉及到开发商要否给农民一块补偿。熟地就不需出了。拍卖土地所得,各级政府按规定分成。例如乡镇一级政府得50%,县政府财政得30%,其余给省政府。第 三、开发商办完拿地手续后进入前期开发。总而言之一句话,拍地所得与征地补偿是收支两条线,不挂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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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流程是?
[律师回复]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 一、适用范围 (一)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 (二)原经划拨,因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等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一)政府批复; (二)挂牌出让申请; (三)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四)测量蓝图及电子文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其他所需资料。 三、办理程序 (一)、前期工作 1、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 2、土地勘测规划室出具收回地块的1:500地形图; 3、县规划局出具收回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4、委托地价评估机构评估拟挂牌地块的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5、县政府拟定挂牌地块的出让底价、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报县土委会、市土委会组审定; 6、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制定挂牌出让文件,包括: (1)挂牌公告; (2)竞买须知; (3)宗地图; (4)《竞买申请书》; (5)《报价单》;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其他资料。 (二)操作程序 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挂牌出让工作。具体操作如下: (1)在挂牌前20天向社会发出公告,挂牌公告在当地主要报刊、电视台和网站发布; (2)在公告期内,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咨询、接受申请、审查,竞买资料; (3)竞买人的资格经认可后,交竞买保证金,填写《竞买申请书》; (4)公告期满后,开始挂牌竞价(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在挂牌期内,接受竞买人的报价,填写《报价单》; (6)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审查确认最新报价后,更新竞买价格; (7)挂牌截止后,根据报价结果确定竞得人; (8)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9)在网站发布挂牌结果,并退回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 (10)国土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收缴税费。 (三)后期工作 (1)挂牌结束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确认书》附本及有关资料,移交局用地股,完善手续; (2)国土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用地批准文件; (3)竞得人按出让合同付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后,凭批准文件或收费凭据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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