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管辖法院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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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的规定是,当事人应该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不过,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应该在30天之内起诉。起诉的时候可以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起诉,或者也可以向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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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前保全管辖法院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由此可见,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必须是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这样才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相关保全措施,但是向法院起诉时选择的起诉法院,原则上可以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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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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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诉前保全的管辖如何确定 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人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并不必然导致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取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受诉人民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申请人应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讼的,由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这里排除了被告所在地人民的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的定义: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由人民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或不有选择的权利。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人民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如果申请人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保全裁定在受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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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保全诉前保全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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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保全级别管辖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仲裁保全级别管辖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国内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的级别管辖,《执行规定》已作了明确规定。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作出裁定,并由作出该裁定的基层人民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关于国内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的地域管辖,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管辖。当被申请人住所地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不一致时,就会形成不同的基层对该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竞合。因此,当事人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申请保全的对象(即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还是金钱;是物的还应写明其价值)的所在地,以便于人民在确定管辖时作为参考。
《执行规定》规定“人民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第4条中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主要考虑由审判庭和人民法庭执行迅速、便捷。至于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裁定究竟应由审判庭作出还是由执行机构作出,相关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司法实践中自行掌握,有的由立案庭作出裁定直接由执行组执行,也有的由审判庭或由执行庭作出裁定。而《执行规定》第3条第
(3)项中已明确规定,人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有关裁定的事项,只要没有明确说由审判庭作出的,也可以由执行局作出,而且现行的执行体制中,各地执行局均设有裁决组(庭),完全可以对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因为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主要是审查是否存在导致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至于申请人是否能获得胜诉,在最终裁决作出之前只能是一种假定,在申请保全时,可以不必把这一因素作为主要考虑对象。因此,可以不由审判庭来考虑案件的实质问题。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均由执行机构负责作出裁定并执行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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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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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边在安徽那边结婚的,结婚有个几年的,后来因为感情不和的,就准备离婚的,没有想到的是,双方感情不和的,就准备离婚的,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谁管辖的,本地还是外地进行管辖呢
[律师回复]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法院派执行员执行。
  
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诸如:
  
(1)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保全法院无管辖权;
  
(2)认为自己对被保全的权益无责任;
  
(3)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
  
(4)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法院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保全的数量;
  
(5)案外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异议。如裁定不当的,就做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此时财产保全即解除。那么何为解除?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即为去掉、消除之意,财产保全解除即为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对特定财产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法院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赔偿。受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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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人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并不必然导致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取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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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由人民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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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前保全的管辖该怎么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诉前保全的管辖如何确定
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人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并不必然导致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取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受诉人民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申请人应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讼的,由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这里排除了被告所在地人民的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的定义: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由人民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或不有选择的权利。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人民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如果申请人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保全裁定在受理继续有效。
诉前保全的管辖能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前保全的管辖能怎么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诉前保全的管辖如何确定
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人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并不必然导致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取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受诉人民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申请人应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讼的,由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这里排除了被告所在地人民的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的定义: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由人民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或不有选择的权利。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人民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如果申请人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保全裁定在受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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