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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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是应该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也意味着将来如果起诉的话,也只能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法院在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后的48个小时之内会做出裁定的,当事人应该在15天内递交诉讼状。
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一、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驳回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诉前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诉前财产保全特点

1、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特点。民诉法规定对准予诉前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这一措施的快速实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关系人因纠纷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2、诉前财产保全在适用效力上同诉讼保全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义务主体对人民法院制作的针对其财产的诉前保全裁定,都负有必须履行的责任,否则应受法律制裁

3、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起诉或不起诉有选择的权利。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如果申请人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继续有效。

只有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才是最合适的,因为这也便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而且民事诉讼活动当中,在确认管辖法院的这个问题上一般都是选择被告人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的。不过,诉前的财产保全有严格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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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移送管辖案件中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处理:一种是移送在移送案件时解除财产保全,受移送受理案件后重新裁定财产保全;另一种是受移送受理案件后,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移送函及被移送的相应法律文书办理解除保全手续。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不少弊端:前者会造成被申请人转移保全财产,被申请人利用移送和受移送办理移送手续的时间差,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移被保全财产,直接损害了申请保全人的利益。后者可能导致解除保全措施无法落实,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助,如果裁定保全与裁定解除保全不一致,相关部门拒绝办理解除手续,会损害到被申请保全人的利益。
移送管辖后财产保全的难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自行解除和其上级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根据该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只能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或者该的上级解除,一般而言解除财产保全时也应当以裁定方式进行。这意味着民商事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中采取“裁定保全与解除保全一致”的原则,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级解除下级的财产保全措施,这有利于防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被其他机关和解除,使保全措施流于形式。民商事审判中,由于移送管辖涉及案件在不同之间流转,如果移送已经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财产保全裁定书等材料随卷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裁定保全与解除保全一致”的规定会让受移送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陷入两难境地,银行、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等机构会以裁定保全与裁定解除保全不一致为由拒绝协助办理解除保全手续,而移送一般也因案件已经移送,拒绝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移送与受移送分属不同行政区域而无共同上级时,受移送无法报请上级决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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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在哪个法院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一般是由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个诉前财产保全,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之后,申请人就需要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千万不可以超出这个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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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诉前保全的管辖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诉前保全的管辖如何确定 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人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并不必然导致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取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受诉人民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申请人应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讼的,由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这里排除了被告所在地人民的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的定义: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由人民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或不有选择的权利。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人民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如果申请人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保全裁定在受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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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保全诉前保全管辖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诉前保全的管辖如何确定 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人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并不必然导致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取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受诉人民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申请人应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讼的,由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这里排除了被告所在地人民的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的定义: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由人民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或不有选择的权利。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人民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如果申请人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保全裁定在受理继续有效。
仲裁保全级别管辖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仲裁保全级别管辖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国内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的级别管辖,《执行规定》已作了明确规定。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作出裁定,并由作出该裁定的基层人民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关于国内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的地域管辖,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管辖。当被申请人住所地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不一致时,就会形成不同的基层对该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竞合。因此,当事人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申请保全的对象(即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还是金钱;是物的还应写明其价值)的所在地,以便于人民在确定管辖时作为参考。
《执行规定》规定“人民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第4条中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主要考虑由审判庭和人民法庭执行迅速、便捷。至于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裁定究竟应由审判庭作出还是由执行机构作出,相关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司法实践中自行掌握,有的由立案庭作出裁定直接由执行组执行,也有的由审判庭或由执行庭作出裁定。而《执行规定》第3条第
(3)项中已明确规定,人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有关裁定的事项,只要没有明确说由审判庭作出的,也可以由执行局作出,而且现行的执行体制中,各地执行局均设有裁决组(庭),完全可以对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因为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主要是审查是否存在导致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至于申请人是否能获得胜诉,在最终裁决作出之前只能是一种假定,在申请保全时,可以不必把这一因素作为主要考虑对象。因此,可以不由审判庭来考虑案件的实质问题。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均由执行机构负责作出裁定并执行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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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而之后当事人提起诉讼,却不一定就是向采取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权,如果其他法院对案件也有管辖权的话,那么也是可以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之外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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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表哥在外地出差,差不多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才回公司,回公司就发现公司的资金存在问题,经过调差公司的财务私自挪用了公司的资金,准备报警处理,私自挪用资金罪管辖部门归哪个管辖?
[律师回复]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的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的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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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管辖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管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不是的对不动产权属之争所以仍然要适用《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即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诉前保全的管辖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诉前保全的管辖怎样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前保全的管辖如何确定
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人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并不必然导致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取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受诉人民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申请人应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讼的,由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这里排除了被告所在地人民的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的定义: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由人民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或不有选择的权利。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人民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如果申请人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保全裁定在受理继续有效。
诉前保全的管辖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诉前保全的管辖如何确定 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人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并不必然导致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取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受诉人民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申请人应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讼的,由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这里排除了被告所在地人民的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的定义: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由人民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或不有选择的权利。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人民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如果申请人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保全裁定在受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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