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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实质上区别不大,都是以行为的实施完成判断犯罪既遂。二者主要区别在于行为犯以完成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构成既遂;而抽象危险犯不仅要完成相应的行为,还要构成以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
行为犯是指,在行为本身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行为完成就构成犯罪的既遂,即成立犯罪,而不论是否发生了危害结果。如强奸罪、刑讯逼供罪等。需要指出的是,关于行为犯概念本身,是存在很多争议的,法律并没有对此做明确的解释
抽象危险犯,危险犯的一种,是指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就成立的犯罪。如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等。
二、抽象危险犯有哪些罪名?
抽象危险犯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叛逃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伪证罪,遗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
三、行为犯有哪些罪名?
行为犯的行为可以分为单一危害行为和复杂危害行为;
单一危害行为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猥亵儿童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等。
复杂危害行为有: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
实践中,抛开罪名构成要件谈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都是不准确的,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都以行为的完成为犯罪既遂的标准,但前提是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且行为本身是构成犯罪,才能以行为的完成与否判断犯罪是否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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