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的继续犯怎么认定
《刑法》中继续犯的认定条件有以下的几点:
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因为主观上继续犯具有对于一个犯罪行为的故意,尽管具有长时间实行的性质,但都是为了达到其犯罪的目的。行为具有这种延续性,但不能由此认为是数行为。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个行为,拘禁一年也是一个行为,只是行为延续时间长短不同而已,并不涉及行为的单复数问题。具有一个行为是继续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是数行为,那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不同权益,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3、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齐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后,犯罪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不仅是犯罪状态的持续,而且同时也是犯罪行为的持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如果没有行为的这种持续性,就不可能存在继续犯。持续时间长短不影响犯罪构成,但作为犯罪情节,对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当然,如果持续时间很短,综合全案,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但那是另一个问题。
二、继续犯的特征
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不法行为继续则不法状态必然继续,但某些犯罪,当不法行为终了以后,不法状态仍然可能继续。例如盗窃罪,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赃物这一状态也可能维持相当长的时间,直到赃物起获为止,这就是单纯的不法状态的继续,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状态犯,它不是不法行为的继续,因此不是继续犯。
例如:行为人第一天将张某拘禁于甲地,第二天转移拘禁于乙地,第三天再转移到丙地。尽管拘禁地一再更换,但非法拘禁行为并未间断,且作用对象始终是张某,所以实质上只存在一个非法拘禁行为。
继续犯最主要的特征是其犯罪状态与犯罪行为的持续,比如说非法拘禁行为就是属于一种继续犯。具体的量刑标准需要参照其犯罪行为的持续时间来进行判断。如果属于间断性的犯罪行为就不是继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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