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丢失枪支不报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玩忽职守罪等都属于不作为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不作为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能履行特定义务而未履行。“能履行义务”不仅意味着行为人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的可能性,而且意味着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能采取措施,并且此措施可能防止结果发生。
3、由于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这是不作为行为达到犯罪程度的客观标志。换句话说,就是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三、玩忽职守罪是什么?
玩忽职守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是应为而不为,是职责所在却未履行。一起事故的发生,可能包含了很多环节的失误,但并不是每一个失误都属于玩忽职守罪。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则不属于玩忽职守罪,主观故意指的是行为而非结果。举个例子,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岗外出聚会,在此期间发生了火灾,最终酿成重大事故,虽然火灾事故不是行为人故意的,但这样的严重结果确是由于行为人擅自离岗造成的。
不作为形成犯罪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行为人是由积极行为的义务的,但是这种义务执行人没有履行或者是没有采取措施防止结果的发生,这种不履行义务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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