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食品受到损害向谁要求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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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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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消费者因为食品的原因受到损害的时候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进行赔偿,经营者必须进行赔偿,如果是生产的原因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经营者可以在事后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食品受到损害向谁要求赔偿

一、消费者食品受到损害向谁要求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如何维权

1、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2、食品过期、食品冒充药品、食品中添加药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食品包装看什么

(1)散装食品包装:应在食品部位上进行标签标示,将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行标注。

(2)婴幼儿食品包装: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3)进口食品包装: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4)标签应当标明以下9个方面:

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b、成分或者配料表;

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d、保质期;

e、产品标准代号;

f、贮存条件;

g、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h、生产许可证编号;

i、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4、食品维权分四步

a、找经营者进行协商解决;

b、若经营者不予协商,可到购物所在地区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c、协调无效,可投诉购物所在地区的工商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屡次协调无效,可以向法院起诉经营者。

网络外卖受不受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法律保护?

1、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可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如实提供入网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履行承诺。

4、消费者可以通过直接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赔偿,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等渠道进行维权。

消费者在进行食品安全问题投诉时,可拨打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或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投诉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能提供所投诉食品的购物凭证。

2.尽量维持所购物食品原状,能辨识该食品批号或生产日期、保质期。封存中毒食物或可疑中毒食品,以备送检。

3.对送检食品经检验机构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或假冒伪劣食品,接受投诉的职能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对商家实施行政处罚

4.食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只作为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协商处理的依据,消费者对协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食品安全问题是目前我们国家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当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的时候,是肯定要被追责的,而消费者在购买到或者使用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的时候,是可以向经营的商家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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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你好,今天我买的东西回来吃中毒了,我想问问消费者食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怎么办,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在审判实践中非常重要,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依据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
1、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主观上有过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
1、过错推定原则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1)国家赔偿责任;
(2)用人者的责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4)物件致害责任;
(5)医疗事故责任;
(6)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情形。
2、过错推定责任构成要件。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仍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只不过主观过错适用推定确定。但被告也可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除承担赔偿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
原告在起诉时只需证明:一有违法行为,二有损害事实,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这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不要求原告提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据,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的过错,可以使受害人免除了部份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为人也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诉讼中,被告如果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推定过错成立,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
1、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明显的惩戒和预防作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无过失责任原则只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1)产品侵权损害赔偿;
(2)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损害赔偿;
(3)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
(4)动物致害责任;
(5)工伤事故责任。
2、责任构成要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三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3、举证责任
诉讼中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在原告完成上述证明责任以后,被告除非能够举证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方能免除赔偿责任。如果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损害赔偿即告成立,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以上就是关于消费者食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什么 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过期食品消费者应该怎样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消费者可以去工商部门投诉。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发现过期食品可以拨打12020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诉。如果发现销售者明知是过期食品还进行销售的,消费者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如果销售食品过期几天的没有来得及清理要被罚款吗 一般情况下说的“保质期”,是指在那个期限内,食品的任何一方面都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换言之,这是厂家的一个承诺——在此期限内,食品的风味、口感、安全性各方面都会有保证。如果出了问题,厂家需要负责。而过了保质期,并不意味着就坏了,只是厂家不再担保。有时候,食品过期可能只是外观不那么诱人,或者口感没有那么好了。这样的食品,也还是能吃的。不过,问题在于,它也完全可能是致病细菌数量很多了,吃了生病的可能性增高。而且,你无法判断它发生了什么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过期食品销售涉五大问题 问题一:公然不标生产日期 记者跟随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最大的贸易开发区市场内检查炒货摊位时发现,一商户销售的花生、瓜子虽然有塑料包装,但是上面只是标注了商品名称、生产厂家,而按《食品安全法》规定必须标明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却都没有。经营者告诉记者说:“这些炒货大多是批发给一些食杂店的,他们不太注意这个。”执法人员依法扣留了不合格炒货60公斤。 问题二:隐蔽销售过期食品 在七里海一超市内,执法人员边逐一检查着货架上的方便面,边对记者说:“有时摆在外面的方便面都在保质期内,但里面的就不好说了。”果然,在货架里面的角落里摆放的两袋方便面已经过期两天,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商户依法进行了处理。 问题三:搭售商品竟然过期 “买一赠一”的食品因为实惠而吸引了不少消费者。但是,记者跟随工商宁河分局执法人员来到光华路一家大型超市内,发现大桶食用油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没有问题,可搭售的小桶食用油保质期则是到6月4日,明显已属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商家进行了处理。 问题四:过期食品改头换面 在对潘庄一家位于农贸市场内的糕点加工厂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库房内存放着一些已经超过保质期的蛋糕,加工点的负责人说:“这是(商家)退回来的过期蛋糕,正准备销毁。”但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却发现,在加工车间也发现了其他厂家已经开封的过期蛋糕。显然,这家加工厂是在用回收的过期蛋糕重新加工糕点。执法人员当即没收了全部12公斤过期食品,并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问题五:生产日期随便乱标 在商业道一家食杂店,执法人员发现在货架上销售的一种桃罐头全部没有标签。当执法人员向经营者询问时,对方马上拿出一大沓标签说:“我们还没来得及贴上呢。”执法人员认真检查标签后,发现上面虽然有生产日期一栏,但没有具体内容。这时经营者又拿出了可变化日期的印戳,说:“标哪天都行。”执法人员当即扣留了全部没有标签的罐头27瓶,并对涉案人立案处理。
如何投诉消费者食品过期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消费者可以去工商部门投诉。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发现过期食品可以拨打12020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诉。如果发现销售者明知是过期食品还进行销售的,消费者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如果销售食品过期几天的没有来得及清理要被罚款吗 一般情况下说的“保质期”,是指在那个期限内,食品的任何一方面都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换言之,这是厂家的一个承诺——在此期限内,食品的风味、口感、安全性各方面都会有保证。如果出了问题,厂家需要负责。而过了保质期,并不意味着就坏了,只是厂家不再担保。有时候,食品过期可能只是外观不那么诱人,或者口感没有那么好了。这样的食品,也还是能吃的。不过,问题在于,它也完全可能是致病细菌数量很多了,吃了生病的可能性增高。而且,你无法判断它发生了什么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过期食品销售涉五大问题 问题一:公然不标生产日期 记者跟随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最大的贸易开发区市场内检查炒货摊位时发现,一商户销售的花生、瓜子虽然有塑料包装,但是上面只是标注了商品名称、生产厂家,而按《食品安全法》规定必须标明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却都没有。经营者告诉记者说:“这些炒货大多是批发给一些食杂店的,他们不太注意这个。”执法人员依法扣留了不合格炒货60公斤。 问题二:隐蔽销售过期食品 在七里海一超市内,执法人员边逐一检查着货架上的方便面,边对记者说:“有时摆在外面的方便面都在保质期内,但里面的就不好说了。”果然,在货架里面的角落里摆放的两袋方便面已经过期两天,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商户依法进行了处理。 问题三:搭售商品竟然过期 “买一赠一”的食品因为实惠而吸引了不少消费者。但是,记者跟随工商宁河分局执法人员来到光华路一家大型超市内,发现大桶食用油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没有问题,可搭售的小桶食用油保质期则是到6月4日,明显已属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商家进行了处理。 问题四:过期食品改头换面 在对潘庄一家位于农贸市场内的糕点加工厂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库房内存放着一些已经超过保质期的蛋糕,加工点的负责人说:“这是(商家)退回来的过期蛋糕,正准备销毁。”但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却发现,在加工车间也发现了其他厂家已经开封的过期蛋糕。显然,这家加工厂是在用回收的过期蛋糕重新加工糕点。执法人员当即没收了全部12公斤过期食品,并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问题五:生产日期随便乱标 在商业道一家食杂店,执法人员发现在货架上销售的一种桃罐头全部没有标签。当执法人员向经营者询问时,对方马上拿出一大沓标签说:“我们还没来得及贴上呢。”执法人员认真检查标签后,发现上面虽然有生产日期一栏,但没有具体内容。这时经营者又拿出了可变化日期的印戳,说:“标哪天都行。”执法人员当即扣留了全部没有标签的罐头27瓶,并对涉案人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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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受损害时向哪个部门要赔偿?
消费者受损害时向经营者要赔偿。如果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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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消费者可以去工商部门投诉。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发现过期食品可以拨打12020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诉。如果发现销售者明知是过期食品还进行销售的,消费者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如果销售食品过期几天的没有来得及清理要被罚款吗
一般情况下说的“保质期”,是指在那个期限内,食品的任何一方面都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换言之,这是厂家的一个承诺——在此期限内,食品的风味、口感、安全性各方面都会有保证。如果出了问题,厂家需要负责。而过了保质期,并不意味着就坏了,只是厂家不再担保。有时候,食品过期可能只是外观不那么诱人,或者口感没有那么好了。这样的食品,也还是能吃的。不过,问题在于,它也完全可能是致病细菌数量很多了,吃了生病的可能性增高。而且,你无法判断它发生了什么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过期食品销售涉五大问题
问题
一:公然不标生产日期
记者跟随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最大的贸易开发区市场内检查炒货摊位时发现,一商户销售的花生、瓜子虽然有塑料包装,但是上面只是标注了商品名称、生产厂家,而按《食品安全法》规定必须标明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却都没有。经营者告诉记者说:“这些炒货大多是批发给一些食杂店的,他们不太注意这个。”执法人员依法扣留了不合格炒货60公斤。
问题
二:隐蔽销售过期食品
在七里海一超市内,执法人员边逐一检查着货架上的方便面,边对记者说:“有时摆在外面的方便面都在保质期内,但里面的就不好说了。”果然,在货架里面的角落里摆放的两袋方便面已经过期两天,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商户依法进行了处理。
问题
三:搭售商品竟然过期
“买一赠一”的食品因为实惠而吸引了不少消费者。但是,记者跟随工商宁河分局执法人员来到光华路一家大型超市内,发现大桶食用油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没有问题,可搭售的小桶食用油保质期则是到6月4日,明显已属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商家进行了处理。
问题
四:过期食品改头换面
在对潘庄一家位于农贸市场内的糕点加工厂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库房内存放着一些已经超过保质期的蛋糕,加工点的负责人说:“这是(商家)退回来的过期蛋糕,正准备销毁。”但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却发现,在加工车间也发现了其他厂家已经开封的过期蛋糕。显然,这家加工厂是在用回收的过期蛋糕重新加工糕点。执法人员当即没收了全部12公斤过期食品,并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问题
五:生产日期随便乱标
在商业道一家食杂店,执法人员发现在货架上销售的一种桃罐头全部没有标签。当执法人员向经营者询问时,对方马上拿出一大沓标签说:“我们还没来得及贴上呢。”执法人员认真检查标签后,发现上面虽然有生产日期一栏,但没有具体内容。这时经营者又拿出了可变化日期的印戳,说:“标哪天都行。”执法人员当即扣留了全部没有标签的罐头27瓶,并对涉案人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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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过期食品并且食用了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消费者购买过期食品并且食用了该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解决途径: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提讼。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若消费者使用了过期产品,可以要求赔偿十倍金额。
若消费者没有食用直接退还,可要求商家退还全额及进行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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