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合同无效后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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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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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签订的欺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欺诈一方应该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具体标准是按照合同中涉及到的金额进行赔偿,如果其他方不履行赔偿义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价格欺诈合同无效后怎么办?

一、价格欺诈合同无效后怎么办?

一方以欺诈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若存在欺诈、胁迫、损害第三人或公共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况,可以通过诉讼主张合同无效;如确认合同无效,可要求返还您应有的款项。如您认为合同存在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可要求撤销,并要求对方赔偿由此给您造成的损失。

二、常见价格欺诈方式有什么?

1、虚假标价

表现:标价签、价目表上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2、两套价格

表现: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高低两种不同的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3、模糊标价

表现:商家有意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

4、虚构原价

表现:原价就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优惠价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原价,否则就是虚构原价。主要表现为虚构原价打折、虚构原价降价、虚构原价优惠、虚构原价促销、虚构原价减现等。

5、不履行价格承诺

表现: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的,消费者购买时商家却不能兑现承诺。

常见的价格欺诈方式,包括虚假标价,虚构原价,模糊标价,两套价格,虚夸价格,虚假折价,模糊赠售,隐蔽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等。对于出现以上情况的,消费者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举报或者向工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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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够充分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诚然,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局外人往往难以判定,如果被欺诈人不提出受到欺诈,和仲裁机关往往难以主动干预。
(2)尽管某些欺诈行为可能造成了对被欺诈人的损失,但损失可能是轻微的,受害人可能仍然认为合同对其是有利的,并愿意接受合同的拘束。例如,受害人希望得到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则只能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欺诈行为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从而使其订约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受害人便不能提出这种要求。
(3)尤其应当看到,在许多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例如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责任等,赔偿损失也可以包括约定的赔偿损失,以及对期待利益的赔偿。
  而在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能要求欺诈行为人承担基于有效合同存在的违约金责任、约定赔偿损失责任、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责任、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等等。如果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均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则和仲裁机关可不考虑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无效,而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从而使受害人丧失了选择对其有利的补救方式的权利,这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利的。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我国《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就是说,对此类合同,受害人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如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和仲裁机关撤销该合同,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将发生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同样的后果。总之,合同法将此类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给予了受害人更多的选择机会,这对于保护受害人是极为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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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尤其应当看到,在许多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例如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责任等,赔偿损失也可以包括约定的赔偿损失,以及对期待利益的赔偿。
  而在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能要求欺诈行为人承担基于有效合同存在的违约金责任、约定赔偿损失责任、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责任、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等等。如果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均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则和仲裁机关可不考虑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无效,而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从而使受害人丧失了选择对其有利的补救方式的权利,这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利的。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我国《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就是说,对此类合同,受害人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如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和仲裁机关撤销该合同,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将发生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同样的后果。总之,合同法将此类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给予了受害人更多的选择机会,这对于保护受害人是极为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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