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化犯包括哪几种类型?
转化犯有如下几种犯罪:
(二)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三)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基础罪名的转化犯;
(四)以非法拘禁罪为基础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五)以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为基础罪名以拐买妇女/儿童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六)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为基础罪名、以妨害公务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七)以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为基础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3条:以危险驾驶罪为基础罪名的转化犯;
第144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149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基础罪名的转化犯;
第238条:以非法拘禁罪为基础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41条:以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为基础罪名以拐买妇女/儿童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42条: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为基础罪名、以妨害公务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47条:以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为基础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二、转化犯有哪些特征?
转化犯的特征:
(一)法定性
不论如何界定转化犯,转化前的基础行为、转化后的犯/重罪行为或者是造成转化的各种情形以及定罪量刑的原则都是有刑法的明文规定的,法律没有进行规定的就不是转化犯。这不仅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更是转化犯与牵连犯、吸收犯、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等其他犯罪形态相区别的法律标志。法定性要求转化犯是一种由特殊到一般的理论研究的单向过程,只能由刑法现存条文中的具体规定中概括、提炼转化犯的行为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允许转化犯的理论成果适用到法律未明文规定是转化犯的情况。
(二)转化性
转化犯的“转化”一词含有“转变”和“化生”两层意思,同时更加侧重于“化”的含义,“化”的意思不是从无到有,而是由浅入深。“深”是由“浅”而至,因此,转化罪是由基础行为而成,基础行为是转化罪的构成部分和前提,转化犯就是行为人实施了基础行为之后,又行使、出现了法定的行为、方法或者后果等转化条件,基础行为与转化条件两者嵌合、叠加,由于符合犯罪或重罪的构成而适用转化罪的定罪和处罚。
(三)唯一性
转化犯的唯一性是指转化犯必须依照转化罪进行定罪量刑,在刑种刑格的设置、量刑的考虑情节、追诉时效和级别管辖等各个方面都是需要按照转化罪的规定,而与基础行为构成的犯罪无关。
(四)趋重性
趋重性是指由于转化后行为重于基础行为,并且行为人客观危害性的增加,刑罚亦严厉,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趋重性具有正当性。趋重性是转化犯在定罪量刑方面的重要特征,转化犯的趋重性是确认义务的一种特殊方法,将虽存在无必要另立条文和罪名的非法行为进行转化,既满足了社会的特殊需要,又以实现正义为要旨。
转化犯具有法定性;转化性;唯一性和趋重性的特征。唯一性是指转化具有唯一性,是根据基础罪名进行转化的,不会转化成为另一种罪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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