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害犯的量刑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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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实害犯的量刑原则是,法院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的影响等各方面的因素量刑,除了这些因素之外,在办案机关调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嫌疑人的态度对量刑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实害犯的量刑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一、实害犯的量刑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实害犯的逮捕条件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第一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第二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一)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一) 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

(二) 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

(三) 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

(四) 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

(五) 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

(六) 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七)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

(八) 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九) 其他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

第四条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五条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 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二) 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的,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三) 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四) 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五) 可能有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党的;

(六) 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

(七) 对犯罪嫌疑人不羁押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他情形。

事实上,刑事案件的量刑原则是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不管是实害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仅凭犯罪类型没有办法准确分析量刑标准,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不是所有故意杀人罪的嫌疑人都会被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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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原则: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在实行过限的情况下,实行过限行为的人当然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对其他没有实施过限行为的共同犯罪人应如何处理,应当区分以下情况:  
(一)共同实行犯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共同实行犯又称为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在共同实行犯中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即没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分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其中有人实施了超出预谋的犯罪行为,对此超出预谋的行为,其他人不知情,则不知情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由实行过限行为者本人对其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甲乙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报复,两人将丙打伤致昏后,乙先离开现场,甲在乙离开后因害怕丙苏醒后报案,于是放火将丙的房屋点燃。对甲放火的行为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共同实行犯中的某人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犯罪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知情,但并未参与,也未制止,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而不能成立行为过限。  
(二)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教唆犯的犯罪意图是由被教唆的人最终实现的,被教唆的人在实现教唆犯的犯罪意图过程中,会出现“不及”与“超过”的情形。下面以雇佣犯罪为例,谈谈的处罚原则:  
1.重合性过限与非重合性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所谓重合性过限,是指被教唆的人所实行的犯罪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之间具有某种重合性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实行过限。例如,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却杀害了丙。在这种情况下,甲只负教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乙则负故意罪的刑事责任。所谓非重合性过限,是指被教唆的人除实行了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以外,还实施了其他犯罪。对于被教唆人实施的其他犯罪,则由被教唆的人单独负责。  
2.概然性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在概然性中,由于教唆的内容不太明确,甚至是根本不明确,由于教唆犯的概然性教唆使被教唆的人产生了犯意,无论实施何种犯罪,没有明显超出教唆范围的,都不应视为实行过限。  
3.选择性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在选择性中,存在四种可能:
(1)被教唆的人没有犯任何罪。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应以供选择数罪中最重的犯罪的教唆犯定罪处罚,但因实行犯没有实际实行该犯罪行为,因此,对其可依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教唆的人犯了供选择数罪中的一个罪。教唆犯应对此罪承担教唆的刑事责任,不存在过限问题。
(3)被教唆的人实施了供选择数罪中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甚至是供选择的所有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被教唆的人没有超出教唆犯的教唆范围,教唆犯仍应对所犯数罪承担教唆的刑事责任,也不存在过限问题。
(4)被教唆的人除犯了供选择的数罪中的犯罪以外,还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只对其教唆的供选择的数罪中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除此以外的其他犯罪,就属于实行过限,应由被教唆的人自负其责。  
(三)帮助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帮助犯的犯罪意图是通过被帮助的人实现的,如果被帮助的人实施了超出帮助故意范围的其他犯罪,就发生实行过限的问题。被帮助人的实行过限同其他共犯的实行过限有着明显的不同。  
1.被帮助的人在实施过限行为时没有利用帮助犯所提供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帮助犯对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被帮助的人在实施过限行为时利用了帮助犯所提供的帮助,但超出了其帮助故意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帮助犯对过限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集团成员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在集团犯罪中,犯罪集团的组织犯虽然只是进行指挥、策划,而不具体实行犯罪行为,但按照法律规定,他仍应对事前预谋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犯罪集团中的个别成员实施了不是这个集团预谋的犯罪行为,超出了这个集团活动计划的范围,其行为就属于实行过限,就应由这个成员单独负责,组织犯对此超出预谋的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讨论内容和焦点问题:大家围绕王善刚庭长主张的“按照严格的共同故意或教唆内容与犯罪结果相一致的原则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观点”进行了热烈地讨论。多数同志认为,从罪责自负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和理论来看,专题发言人关于对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原则的阐述比较完美,但事物之间的联系比较复杂,审判实践中必须正确认定事物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否则容易放纵犯罪或扩大打击面。  最后,结合大家的讨论内容,刘兆法庭长对本专题进行了总结发言:  
1.界定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要把握一般原则,但对个案应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根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合理认定是否过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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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计量的原则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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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量的含义:工程量是指按照事先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所得的、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所表示的建筑工程各个分部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数量。工程量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计量单位:计量单位有物理计量单位和自然计量单位,
①物理计量单位是指以度量表示的长度、面积、体积和重量等单位;
②自然计量单位是指以客观存在的自然实体表示的个、套、樘、块、组等单位。计量单位还有基本计量单位和扩大计量单位,
①基本计量单位如m、m
2、m
3、kg、个等;
②扩大计量单位如10m、100m
2、1000m
3、10个等。工程量清单一般采用基本计量单位,预算定额常采用扩大计量单位,应用时一定要注意单位换算实物工程量:应该注意的是,工程量≠实物量。实物量是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而工程量是按照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所得的工程数量。为了简化工程量的计算,在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往往对某些零星的实物量作出扣除或不扣除、增加或不增加的规定。工程量计算力求准确,它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建筑工程直接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材料供应计划、进行统计工作和实现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
二、工程计量的内容:工程计量是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工程计价的基本数据和主要依据。计量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清单编制的质量和工程造价的正确性。工程计量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计量清单项目的工程计量是依据《计价规则》中的计算规则,对清单项目确定其工程数量和单位的过程。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2)预算定额项目的工程计量预算定额项目的工程计量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也是清单计价模式下综合单价组价的基础。(主要是企业定额还没有形成,暂且用预算定额充当)

3)建筑面积计算
三、工程量计算的依据和步骤
1、工程量计算的依据(资料):1)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标准图集、图纸答疑、设计变更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3)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4)《计价规则》、《消耗量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工程量计算的步骤:1)熟悉图纸:工程量计算必须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所规定的工程范围和内容计算,既不能漏项,也不能重复。2)划分项目(列出须计算工程量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工程量清单和消耗量定额项目划分有区别3)确定分项工程计算的顺序4)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列出计算式
5)汇总工程量
四、工程量计算的一般要求
1、必须按图纸计算工程量计算时,应严格按照图纸所标注的尺寸进行计算,不得任意加大或缩小、任意增加或减少,以免影响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图纸中的项目要认真反复清查,不得漏项和重复计算。
2、必须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是计算和确定各项消耗指标的基本依据,也是工程量计算的准绳。例如;1.5砖墙的厚度,无论图纸怎么标注或称呼,都应以计算规则规定的365mm进行计算(见《计价规则》P67说明2)。
3、必须口径一致施工图列出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必须与计量规则中规定的相应工程项目相一致。计算工程量除必须熟悉施工图纸外,还必须熟悉计量规则中每个工程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
4、必须列出计算式在列计算式时,必须部位清楚,详细列项标出计算式,注明计算结构构件的所处部位和轴线,保留计算书,作为复查的依据。工程量的计算式应按一定的格式排列,如面积=长×宽、体积=长×宽×高。
5、必须计算准确工程量计算的精度将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确定的精度,因此,数量计算要准确。(工程量的精确度应保留有效位数:一般是按顿计量的保留三位、自然计量单位的保留整数、其余保留两位)
6、必须计量单位一致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必须与计量规则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相一致,有时由于使用的《计量规则》不同、所采用的制作方法和施工要求不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单位是有区别的,应予以注意。
7、必须注意计算顺序为了计算时不遗漏项目,又不产生重复计算,应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计算。(见本节四)
8、力求分层分段计算结合施工图纸尽量做到结构按楼层、内装修按楼层分房间、外装修按立面分施工层计算,或按要求分段计算,或按使用的材料不同分别计算。在计算工程量时既可避免漏项,又可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提供数据。
9、必须注意统筹计算各个分项工程项目的施工顺序、相互位置及构造尺寸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要注意统筹计算顺序。例如;墙基沟槽挖土与基础垫层、砖墙基础与墙基防潮层、门窗与砖墙与抹灰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了解这种存在的相互关系,寻找简化计算过程的途径,以达到快速、高效的目的。
五、工程量计算的顺序工程计量的特点是工作量大、头绪多,可用“繁”和“烦”两个字概括。因此,计算工程量应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进行,既可节约时间加快计算速度,又可避免漏算或重复计算。
1、按施工顺序列项计算是按照工程施工顺序的先后次序来计算工程量。如按照土方、基础、墙体、地面、楼面、屋面、门窗、外墙抹灰、内墙抹灰、涂料、油漆、玻璃等顺序进行。
2、按《计价规则》或《定额》顺序计算按《规则》、《定额》顺序计算就是按照《计价规则》中规定的章、节、项目(子目)的编排顺序来计算工程量。
3、按照顺时针方向计算从平面图的左上角开始,自左至右,
然后在由上而下,
最后回到左上角为止。这样按顺时针方向依次计算工程量。如计算外墙、地面、天棚等都可以按照此顺序进行计算。
4、按“先横后竖、先上后下、先左后右”计算此法就是平面图上从左上角开始,按照“先横后竖、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顺序进行计算工程量。如条形基础土方、基础垫层、砖基础、砖墙、门窗过梁、墙面抹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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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先后整体、先结构后建筑”计算例如对于具有单独构件(柱、梁)的设计图纸,按下列顺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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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统筹法计算工程量运用统筹法计算工程量的基本要点是:统筹程序、合理安排;利用基数、连续计算;一次算出、多次使用;结合实际、灵活机动。利用统筹法计算工程量,即利用“三线一面”为基数计算工程量,并尽量做到一数多用,避免重复计算,简化计算过程。L外---外墙外边线长:散水、勒脚、外装饰…L中---外墙中心线长:挖槽、垫层、基础、圈梁…(L中=L外-墙厚×4)L内---内墙净长线长:作用同L中S底---底层建筑面积:平整场地、地面、天棚
安全工作三不伤害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安全工作三不伤害原则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
“三不伤害”,是我国为减少人为事故而采取的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一个互相监督原则,具体为: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其主要内容是:
一、不伤害自己
职工个人安全是用人单位正常运行的基础,也是家庭幸福的源泉,有安全,美好生活才有可能:
1、保持正确的工作态度及良好的身体心理状态,保护自己的责任主要靠自已。
2、掌握自己操作的设备或活动中的危险因素及控制方法,遵守安全规则,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不违章作业。
3、任何活动或设备都可能是危险的,确认无伤害威胁后再实施,三思而后行。
4、杜绝侥幸、自大、省能、想当然心理,莫以患小而为之。
5、积极参加安全教育训练,提高识别和处理危险的能力。
6、虚心接受他人对自己不安全行为的纠正。
二、不伤害别人
保护同事是每个职工应尽的义务:
1、职工个人的活动随时会影响他人安全,尊重他人生命,不制造安全隐患。
2、对不熟悉的活动、设备、环境多听、多看、多问,必要的沟通协商后再做。
3、操作设备尤其是启动、维修、清洁、保养时,要确保他人在免受影响的区域。
4、把所知、造成的危险及时告知受影响人员、加以消除或予以标识。
5、对所接受到的安全规定/标识/指令,认真理解后执行。
6、管理者对危害行为的默许纵容是对他人最严重的威胁,安全表率是其职责。
三、不被别人伤害
人的生命是脆弱的,变化的环境蕴含多种可能失控的风险:
1、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并报告危险。
2、把安全知识及经验与同事共享,帮助他人提高事故预防技能。
3、不忽视已标识的/潜在危险并远离之,除非得到充足防护及安全许可。
4、纠正他人可能危害自己的不安全行为,不伤害生命比不伤害情面更重要。
5、冷静处理所遭遇的突发事件,正确应用所学安全技能。
6、拒绝他人的违章指挥,即使是主管所发出的,不被伤害是职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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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把安全知识及经验与同事共享,帮助他人提高事故预防技能。
3、不忽视已标识的/潜在危险并远离之,除非得到充足防护及安全许可。
4、纠正他人可能危害自己的不安全行为,不伤害生命比不伤害情面更重要。
5、冷静处理所遭遇的突发事件,正确应用所学安全技能。
6、拒绝他人的违章指挥,即使是主管所发出的,不被伤害是职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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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行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行什么原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
首先,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国家主权。由于涉外民事诉讼含有涉外因素,在管辖、取证、执行诸环节触及国家与国家的关系。人民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既要尊重他国主权又要维护我国主权。这一点是国内民事诉讼所不具有的。
2、
其次,涉外民事诉讼期间较长。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有的证据存在于国外。因此,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传唤证人、、答辩、上诉等诉讼行为时,需要较长的时间,否则难以完成诉讼行为。客观的需要决定了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特殊规范。
3、再次,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审理国内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的法律。但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则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选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适用程序法,二是选择适用实体法。就程序法而言,原则上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如果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有有关程序的特殊规定时,则须
首先选择适用该项国际条约。称为“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当然,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就适用实体法而言,应按我国《民法通则》等实体法律的规定办理。例如,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
最后,人民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有时需要外国的协助。例如,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调查取证有时要委托外国协助完成;判决生效后,有时请求外国执行。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三,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行推定而已;

四,即使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的最终责任也必须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受到损害没有过错,则只可以承担中间责任而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二)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二款和
第七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是否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有的认为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该原则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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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吗
合同的履行原则是包括诚实信用原则的,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跟合作相关的事项都应该如实通知,而且有些合同义务其实都是根据交易习惯确定的,比如保密义务,协助义务。如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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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法的合法原则?一定要结合实例,必须有实例,谢谢
[律师回复] 根据《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的具体种类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不相符合的合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表见代理除外);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善意取得等除外)。损害赔偿限制中的减轻规则,是指被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即使是在特殊侵权中,也适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加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仅具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加害人责任。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即利他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以第三人利益为标的的合同,义务人往往需要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例如为亲属设定的保险合同。合同法的合法原则是指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内容要合法,包括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客体合法。例如,无民事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受到欺诈而签订的合同不一定生效,当事人买卖毒品非法;
其次,合同形式要合法,一般情况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例如登记、批准、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自由设立。如果法律明确要求要式,否则不生效的,当事人没有履行要式,那么不生效。通常,法律对合同形式限制极少,例如专利法规定中国企业向外国企业转让专利权的,需要经过专利局的批准,否则转让合同无效。
.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遵循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遵循什么原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学校承担责任遵循的法律原则
  民事法律责任遵循的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依据的法律原则: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和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和在精神病医院住院的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适当予以赔偿。
  学校的安全职责
  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设施要安全。学校设施安全工作要做细致,重视设施设备的质量、安装及折旧更新,确保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
  2.教育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对不同学龄学生的安全教育要有针对性,重视教育学生有关遇到突发事故的自护自救办法。
  3.制度要完善。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4.管理要到位。学校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和保护受伤害学生。
  5.救治要及时。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救治要及时,避免加重伤害后果,若延误救治时间,造成伤害后果加重,学校须承担相应责任。
  6.预案要常备。
  我们是一所民族地区的农村小学,我认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校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现场的任何教职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将学生送到医院,并且立即通知班主任到现场,并报告值班领导。
  
2、当地医院不能处理的严重伤害事故应马上报告校长,并立即组织力量将受伤学生送县级医院诊治。班主任应尽快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并尽可能陪学生就诊。
  
3、送学生到医院诊治的费用以及车费可先由学校垫付,以后由责任人负责归还。
  
4、受伤学生到医院诊治,家长未能及时赶到的,一切治疗意见由医生决定。
  
5、学生诊治后老师要填写《学生伤害事故情况表》,内容包括:日期、班级、学生姓名、受伤情况、诊治结果等。
  
6、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班主任要及时进行家访以示关心、爱护或教育指导,必要时学校领导也要亲自上门做好安抚工作,受伤学生如有困难要帮助解决。
  
7、政教处要指导班主任力争在第一时间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写出事故报告(取证工作一定要2人以上参加)。班主任要及时与家长接触,通知家长到校,协调处理事故。
  
8、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县教育局、政府等有关部门。学校要及时召开有关班级、教师会议,通报情况,稳定情绪,统一认识。学校出面召开协调会进行协调,如事故重大可请政府、教育局出面协调,会上校方应提供“事故调查情况”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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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吗,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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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哪些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哪些原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各级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工会机关、基层工会和事业单位要明确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兼)职人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所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其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四、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
6、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哪些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哪些原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各级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工会机关、基层工会和事业单位要明确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兼)职人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所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其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四、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
6、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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