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为犯都有哪些罪名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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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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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完成标准的犯罪。在刑法中,行为罪包括抗税罪、猥亵儿童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等。
对于行为犯都有哪些罪名

第一,单一危害行为的行为犯的既遂。首先,多数情况下,这类行为犯的既遂,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成立既遂形态。在我国新《刑法》中,它们主要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限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抗税罪猥亵儿童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盗窃侮辱尸体罪赌博罪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窝藏、包庇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战时造谣惑众罪遗弃武器装备罪等。多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等也属于这种行为犯。其次,有些行为犯的既遂有赖于他人行为的实行;否则不能成立犯罪既遂。

主要有:

(1)煽动型行为的犯罪, 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2 )组织、领导、参加型行为的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再次,这类行为犯中还有极少数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

(3)强迫、引诱、欺骗、教唆、容留型行为的犯罪, 如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卖淫罪强迫卖血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再次,这类行为犯中还有极少数犯罪,如资敌罪叛逃罪脱逃罪、奸淫幼女罪、嫖宿幼女罪等,其既形态必须危害行为完成一定过程,才能成立。如叛逃者被及时抓获,就是叛逃罪的未遂犯。这主要是由这类行为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以上分析:并非凡是单一危害行为的行为犯只要“着手实行就成立犯罪既遂”。

第二,复杂危害行为的行为犯的既遂。我国刑法只规定有少数复杂危害行为的行为犯,而且复杂危害行为基本上是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组成。一般来说,这类行为犯的既遂应以复杂危害行为均已实行为标志。如果行为人只是实行了手段行为,而尚未着手于目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最充分地实现犯罪的构成要件件。最为典型的是那些聚众型行为的行为犯。如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等,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实行了聚众行为,那么就只能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由它们构成要件的规定性所决定的。类似的还有组织越狱罪、越狱罪等。另外,像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也属于复杂危害行为的行为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停止在实施暴力、胁迫的强制行为阶段,也就不能成立犯罪既遂。有人认为,这类行为犯“当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成立犯罪既遂”。这种说法至少不准确。因为只要行为人在实行了前一手段行为后,再着手实行后面的目的行为,哪怕后面的行为只是刚刚开始实行,即使没有完成也成立既遂。这种说法容易导致“只有危害行为实施结束了才是既遂”的错误结论。

总的来说,对行为犯的完整形式的分析总是与其他形式的犯罪联系在一起。尤其是那些准备完成实施的犯罪分子,因为没有未遂表格,不能假设他们没有准备或暂停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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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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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应包括:
(1)在卡片的正面上,应印有信用卡公司设计的图案、公司名称及信用卡名称,并有信用卡专用标志或防伪暗记;
(2)用打卡机将信用卡公司的代号、信用卡号码、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内容用凸起的字码打在卡上,以便在使用时可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复写在签字单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预留持卡人的签字,用之与签字单上的字体相对较。一般还印有发卡公司诸如限用范围、支付货币种类限定等的简单声明;
(3)在背面设置一条磁带,记录持卡人的有关资料与密码,以供电脑终端或自动柜员机鉴别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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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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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盗用
B的姓名,向
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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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的侵权表现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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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姓名权的侵权表现有哪些
(一)姓名权有哪些内容
1、自我命名权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2、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3、改名权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依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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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冒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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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的姓名,向
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假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二、姓名权被侵犯怎么办《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侵害姓名权赔偿责任之确定,应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标准作为基本原则,赔偿数额的确定,依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计算方法计算;由于侵害姓名权有时会给加害人带来物质利益,因此,对于有营利性质的侵害行为,可以适当参考侵害肖像权的赔偿方法,参考营利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如今,盗用、冒用、滥用别人姓名进行非法活动的事情,极其常见。这些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所不允许的。如果您遇到这类问题,您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其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弥补自己所受的损失。必要时,还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解决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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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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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主要包括:
非法拘禁罪
非法搜查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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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名誉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名誉侵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1、侮辱,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2、诽谤,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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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寻衅滋事主犯从犯四人都是判得六个月,后抓得一名从犯会判多久
[律师回复] 4人寻衅滋事的主犯,在实践中一般具有纠集他人的行为:
因此,如果进行寻衅滋事在12次或者虽达到3次以上但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成立寻衅滋事罪的基本犯罪,最高刑罚为5年,一般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起点。确定量刑起点后,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再根据相关从轻减轻或者从重情节确定宣告刑。
如果进行寻衅滋事在3次以上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成立寻衅滋事罪的加重犯,最高刑罚为10年,一般在5年至7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确定量刑起点后,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再根据相关从轻减轻或者从重情节确定宣告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名词解释故意犯罪名词解释犯罪犯罪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现,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有的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有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有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有的人则按预定计划实施了行为并发生了犯罪结果。于是,故意犯罪就会出现不同的形态。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粻激纲刻蕺灸告熏梗抹现的某种状态,不是故意犯罪形态。例如,某甲因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某乙的念头。由于仅具有犯意本身并不构成犯罪,故犯意的产生不处于犯罪过程中,因此,某甲打消犯意的情形,不是故意犯罪形态。再如,某丙盗窃了某丁的财物,数日后自动将所盗财物返还给某丁。这是犯罪既遂后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是一种故意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的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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