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真正不作为犯有哪些?
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是指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的人,不履行该防止义务,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有的也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具体说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通常以作为方式完成的犯罪。根据刑法学家的研究,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定义有如下三种见解:
1、把不实施期待的一定行为并导致一定结果方构成犯罪的叫不真正不作为犯。这种观点是通说。
2、把不作为方式构成通常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是不真正不作为犯。
3、依据法规的规定形式区分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这种观点是把以不作为方式实现了法规中以作为的形式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叫不真正不作为犯。
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
(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
(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
(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其中关于第一项义务的来源如下:
(一)义务来源:
1、危险源:管理危险物的义务;监管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自己先前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2、特定关系: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职务、业务、制度产生的保护义务;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3、特定领域:行为人一方面对特定领域负有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对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
(二)具有履行能力(能为)
(三)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为)
(四)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五)主观上需要具备故意或者过失
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构成要素是什么?
对于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当根据一定的社会现实加以确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构成要素应包含以下五方面内容:
(1)法益处于危险状态之中。
(2)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对该法益危险状态的形成具有必然或者相当的“因果关系力”。
(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不能独立成罪,也不能被另一罪名所完全包容。
(4)行为人不履行该特定义务时,法益危险状态会必然、至少是符合众所周知的生活经验地发展为法益现实的危害结果。
(5)行为人明知法益危险状态的存在且有采取积极行为以避免法益危害结果出现的现实可能性。对于何谓“明知”,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直接故意的明知是知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和可能性,而间接故意的明知是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存在上述五个要素的情形时,行为人就负有特定义务。换言之,存在上述五要素情形时,行为人仍不作为即没有采取积极举动,法益危害结果也客观出现了,那么对行为人就能够也应该予以定罪论处。因为在客观方面,法益危害结果同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和不作为所组成的整体行为之间具有必然的或者相当的因果关系;且行为人是在主观上具有意识力、意志力的情况下,实施先行行为在前,续以故意的不作为在后,在主观方面明显具有罪过。
综上所述,由于不真正不作为犯违反的是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不防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危害结果的发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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