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惯犯的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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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法惯犯的成立条件包括: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主观上具有犯罪心理的习癖性。在我国的刑事法律的规定中,惯犯是故意地、多次地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实际上是一个人犯了多个同种罪行,对于惯犯的行为我国的人民法院是需要从重处罚的。
违法惯犯的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一、违法惯犯的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惯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所谓惯常性,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以非法所得行为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这种犯罪行为的惯常性,是惯犯构成的客观条件。

2、主观上具有犯罪心理的习癖性。所谓习癖性,是指存在继续犯罪的倾向性,其表现是故意致力于某种犯罪,以违法犯罪作为其长期经营之行业,并由犯罪之习惯进而发展为心理上乃至于性格上的变态,形成某种犯罪习癖。这种犯罪心理的习癖性,是惯犯构成的主观条件。

在认定惯犯时,我们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历史说,主张惯不惯,看档案。二是现实说,主张只能以未处理过现实行为作为定案根据。我们认为,上述两种倾向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我们主张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即立足现实,联系历史;既看到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又看到现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把两者统一起来考察。

二、惯犯的处罚

惯犯是故意地、多次地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实际上是一个人犯了多个同种罪行。《刑法》上之所以把它规定为一个犯罪,是考虑到这种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比较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比较深,人身危险性也比较大,因把它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以便更好地同这种犯罪作斗争。所以对惯犯依法处理即可,不实行数罪并罚

我们认为,除法定的惯犯以外,其他犯罪也存在惯犯的情况,应当在刑法总则量刑部分设立惯犯制度,规定对惯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

通过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惯犯成立要有两个条件,首先是犯罪行为人在客观上要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还有就是要在主观上具有犯罪心理的习癖性,就是指存在继续犯罪的倾向性等等。而对于惯犯,我国《刑法》也是进行从重的处罚。

我国的惯犯是一种需要严格的处罚的犯罪行为,此时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加以举报,在必要的时候保护自己的权益和社会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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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用企业改制进行逃债。
6:利用公司分立合并进行逃债。
7:利用公司收购进行逃债。
8:利用合同转让进行逃债。
9: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方法。按照我国工商管理规定,企业公司不进行年检将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这成为最常用的逃债方法。
10:质量抗辩方法。这是拖欠货款的最常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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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假放弃自己债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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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使担保落空方法,故意签订无效或可撤销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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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的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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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条件
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的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某种犯罪行为。如果是教唆他人实施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则不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口头教唆,也可以是书面教唆,还可以是通过打手势、使眼神等形体语言进行教唆。具体来讲,可以是以金钱、财物、女色等利益引诱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嘲弄、蔑视、侮辱等手段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胁迫他人犯罪,可以是利用封建唆使他人犯罪,等等。
(3)间接故意教唆和直接故意教唆对客观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只要行为实施了教唆行为,不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之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构成的教唆犯。在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教唆行为,还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不构成犯罪。
3、主观条件
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从具体的罪过形式上来讲,教唆犯一般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2)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一定的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该种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这种认识,不构成教唆犯。
(3)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犯罪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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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犯罪立案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侮辱罪成立条件有哪些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主要的行为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罪与猥亵妇女罪的界限 当行为人采用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的精神,满足行为人的畸形。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侮辱罪立案标准 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刑法》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讼。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未成年犯罪惯犯成立,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未成年犯罪惯犯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在刑事法律中,惯犯是有一般评价标准的。惯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 所谓惯常性,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以非法所得行为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这种犯罪行为的惯常性,是惯犯构成的客观条件。 (二)主观上具有犯罪心理的习癖性。 所谓习癖性,是指存在继续犯罪的倾向性,其表现是故意致力于某种犯罪,以违法犯罪作为其长期经营之行业,并由犯罪之习惯进而发展为心理上乃至于性格上的变态,形成某种犯罪习癖。这种犯罪心理的习癖性,是惯犯构成的主观条件。 有哪些处罚规定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经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事法律,但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情形。 (一)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1、《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未成年罪犯可适用的刑种 1、管制管制,是五个主刑中最轻的刑种,根据管制的特点,对未成年人适用管制,有利于使未成年人继续正常生活学习,感到社会与家庭的温暖,从而更利于对其的改造。 2、拘役拘役刑期较短,适用于罪刑较轻但需关押的罪犯,对未成年人适用拘役,是一种相对比较好的选择。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幅度较大,适用广。对于有期徒刑,应注意与成年罪犯分开关押,以防止交叉感染,而使未成年人的思想受到腐蚀。 4、罚金对于罚金的适用,我个人认为应区别对待,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适用罚金刑。而对于其他未成年人,因其尚处于父母照顾,无个人财产,可不适用罚金刑。 量刑指导意 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未成年人成立犯罪惯犯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未成年犯罪惯犯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在刑事法律中,惯犯是有一般评价标准的。惯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 所谓惯常性,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以非法所得行为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这种犯罪行为的惯常性,是惯犯构成的客观条件。 (二)主观上具有犯罪心理的习癖性。 所谓习癖性,是指存在继续犯罪的倾向性,其表现是故意致力于某种犯罪,以违法犯罪作为其长期经营之行业,并由犯罪之习惯进而发展为心理上乃至于性格上的变态,形成某种犯罪习癖。这种犯罪心理的习癖性,是惯犯构成的主观条件。 有哪些处罚规定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经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事法律,但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情形。 (一)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1、《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未成年罪犯可适用的刑种 1、管制管制,是五个主刑中最轻的刑种,根据管制的特点,对未成年人适用管制,有利于使未成年人继续正常生活学习,感到社会与家庭的温暖,从而更利于对其的改造。 2、拘役拘役刑期较短,适用于罪刑较轻但需关押的罪犯,对未成年人适用拘役,是一种相对比较好的选择。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幅度较大,适用广。对于有期徒刑,应注意与成年罪犯分开关押,以防止交叉感染,而使未成年人的思想受到腐蚀。 4、罚金对于罚金的适用,我个人认为应区别对待,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适用罚金刑。而对于其他未成年人,因其尚处于父母照顾,无个人财产,可不适用罚金刑。 量刑指导意 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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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成立的条件包括什么?
信托成立的条件包括: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及。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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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1)原则上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但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不影响判断。
(2)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一方面,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另一方面,必须是和基本犯罪结果在性质上相关联,并在程度上更严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也与基本犯罪结果没有关联,难以认定结果加重犯。
(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致死类型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有导致加重结果的危险性。如果是之后其他行 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缺乏直接性关联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二、结果加重犯的种类
结果加重犯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由于犯罪结果加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43条第2款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处罚,就是这种情况。
(二)犯罪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对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50条对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79条对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82条对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罚。都是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其犯罪结果,所引起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作了加重刑罚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是依照刑法相应的条款的量刑幅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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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1)原则上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但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不影响判断。
(2)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一方面,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另一方面,必须是和基本犯罪结果在性质上相关联,并在程度上更严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也与基本犯罪结果没有关联,难以认定结果加重犯。
(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致死类型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有导致加重结果的危险性。如果是之后其他行 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缺乏直接性关联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二、结果加重犯的种类
结果加重犯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由于犯罪结果加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43条第2款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处罚,就是这种情况。
(二)犯罪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对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50条对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79条对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82条对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罚。都是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其犯罪结果,所引起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作了加重刑罚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是依照刑法相应的条款的量刑幅度处罚。
包容犯包括哪些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包容犯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绑架罪对故意罪的包容。二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对、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等罪名的包容。三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等罪名的包容。四是强迫卖淫罪对、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的包容。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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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7岁,初犯,协助19岁的惯犯(惯犯进入室内盗窃,初犯在门外看守),半年内偷窃8次,合计金额16000元,请问会怎么判刑?家长怎么申请未成年律师?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你的说法,17岁属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如果盗窃行为不超过三次,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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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情况包括什么?
合同不成立情况包括:合同签订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的主体不适格、要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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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包容犯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包容犯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绑架罪对故意罪的包容。二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对、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等罪名的包容。三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等罪名的包容。四是强迫卖淫罪对、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的包容。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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