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竞合的八种罪具体是哪八种罪名?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二、法条竞合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三、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1、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属于特别规定。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是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如“盗窃枪支罪”,既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
2、当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
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杀人目的而实施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刑法》规定的“杀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是简单法,而《刑法》规定的“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是复杂的社会关系,是复杂法。复杂法规定的犯罪对社会关系侵犯的性质较简单法更为严重,所以,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一般选择复杂法处罚。
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法条竞合是具有非常鲜明的法律特征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某个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触犯了多个法条,但是这数个法条相互之间又具有包容关系,对于法条竞合的刑事犯罪,不适用于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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