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是认指控的罪名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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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罪认罚是指控的罪名。因为当时人在认罪认罚之后,那就表明了当事人,对于法院以及公安的指控是没有异议的。而且也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所以认罪认罚是属于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罪认罚是认指控的罪名吗?

一、认罪认罚是认指控的罪名吗?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实质上就是“认事”,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应指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个别细节有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罪”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认罪等其他表现形式。“认罚”是指愿意接受处罚。包括接受刑罚处罚、主动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同被害人和解、预交罚金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但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只是在“从宽”幅度上,不享受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额外量刑减让。

二、认罪认罚之后怎么进行量刑?

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轻判处刑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确实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不能产生不从宽即从严的错误认识。不能把“认罪认罚”捆绑在一起作为从宽处理的唯一标准,仍应对影响量刑的因素逐一考量,综合全案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综上所述,犯罪分子还是应该坦白从宽的,既然自己敢做犯罪事实,为什么却不敢担当呢?而且若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证据,若是不认罪只可能加重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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