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哪些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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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该公正、合乎情理,要采用正当的手段,要有合法的目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的处置权利,就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该权利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客观存在。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哪些方面?

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哪些方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第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第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于政府行政的要求:

1、增强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要明确政府的权利是人民给的,要用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忘记了这一点,政府就会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实质上就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是控制主观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保证

2、增强行政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光有好的思想,并不必然能够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于复杂的问题和层出不穷的新事物,需要政府有足够的能力去处理。我们只有不断地向书本去学习、向实践学习、向他人学习,不断地发挥政府的聪明才智,才能在客观上把自由裁量权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内。

3、要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蚀。

防止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泛滥,加强思想教育,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增强自己的内控力,遏止私欲的膨胀,在思想上消除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欲念。

二、如何构成行政奖励行为?

行政奖励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它是行政奖励行为的客观要件。

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行政奖励应以一定的奖励形式表现出来。

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根据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一定的奖励形式只能由一定的行政主 体来授予,行政主体不能超 越其权限任意决定授予受奖者某种形式的奖励。

4、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实施行政奖励,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否则将影响奖励的效力, 且影响到受奖者的法定权益 。

行政奖励行为的客观要件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奖励标准和奖励条件。进行行政奖励时要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行政主体不能越权奖励,还要符合法定的交易程序,否则该奖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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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这位朋友我来给你说一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什么样的吧: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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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什么意思?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一些法律、规定按照自己的理解,有针对性地向一定的事项进行解释和设立范围、限度、标准等。自由裁量是现在行政司法的发展趋势,所以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利于调动行政机关的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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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及时,仲裁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仲裁的法定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3、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
4、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5、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6、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二、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三、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迟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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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决阶段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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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作用有哪些?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作用有,可以更好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也可以促进合理行政;也可以更好的保障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一般行政执行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就一定要公平、公正,这样才算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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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啥?
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比较轻微,而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这种行为就以教育为主,不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有轻微的违法行为存在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况,以最低档次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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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本原则
[律师回复]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合乎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仅为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私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分为“直接私利”和“间接私利”两种。“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好处;“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不能直接给行为人带来好处,但是却能给行为人带来未来的、可期待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它的价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乃至离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个人私利、图报复的工具了。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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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裁决制度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什么是行政裁决制度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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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律师回复] 【案例】2000年5月,原告项某到被告山东济南某汽车有限公司处买下好价款为3000元的珠峰12518两轮摩的车一辆。2000年8月5日17时20分许,原告行驶该摩的车在下班回家路中,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导致马某及原告受重伤的交通意外。马某因抢救无效丧命。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意外认定书认为:原告行驶的机动车不符合B72581997准则(指摩的车前大灯光线偏低,光度不够)是意外发生的原由之一,原告对此意外应承受主要职责。2001年3月31日,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2年,并赔偿受害人亲属35000元的裁判。问:1.原告可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厂家赔偿损失为什么  2.本案中,被告应怎样承受赔偿职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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