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使行政强制时有哪些法律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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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法行使行政强制时需要负的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给公民,法人等造成损失的,应该给予国家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使行政强制时有哪些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使行政强制时有哪些法律责任?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国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给予的纪律制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务员法》,对行政处分的适用情节、种类及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是对公务员实施行政处分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外,行政监察法对行政处分也作了一些规定。

二、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表现

1、超越职权采取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不享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行政职权,而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2、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强制措施。

3、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对扣押财产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易腐坏易变质不宜长期存放的物品,应变卖而保存价款。

4、对象错误。是指行政机关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例如,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是违法人的财产或虽是违法人的财产但不是用于违法活动的财产,即构成强制措施对象的错误。

5、不遵守法定的期限。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行政机关超越法定期限采取强制措施,造成财产损失、损坏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三、行政强制的设定

(一)设定权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二)设定程序及评价

1、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及采纳意见的情况。

2、评价

(1)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行政机关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的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带来损失的,给予国家赔偿,如果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形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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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强制扣押的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强制法扣押是什么意思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其他任何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这条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 在我国,查封、扣押的称谓比较混乱。目前,法律、法规中对查封的称谓大致有查封、封存、保存、暂时保存、加封留存、暂时加封、封存处理等,对扣押的称谓大致有扣押、强制扣押、暂扣、暂时扣押、扣留、暂时扣留和对船舶的临时滞留等。查封一般针对场所、不宜移动的或不需要移动其所在场所的物品,扣押则一般适用于可以移动且有必要从行政相对人处转移的财产或物品。 查封、扣押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必须谨慎实施。这种谨慎应首要体现在对实施主体的严格限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获得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才有权在授权范围内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而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随意授权或者说不能授权。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海关、国家安全、行政监察、审计、税收、公安、证券、专利、食品药品卫生、植物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行政主体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这条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对象和范围。 查封对象特定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所谓“涉案”,是指与处理的案件有关,即与正在查处的违法行为有直接的联系。 具体而言,查封、扣押的对象主要有以下4类: (1)作为违法结果的物品。例如,企业生产的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产品。 (2)作为违法行为工具的物品。例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的工具和设备。 (3)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物品。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将查封、扣押的对象界定为“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4)违法行为场所。即违法生产、经营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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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可以制定强制措施吗,行政强制措施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政法规可以制定强制措施吗,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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