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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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追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包括:对象不同、手段不同、前提不同、目的不同以及适用的范围不同。我国的?行政赔偿的对象是受以违法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行政追偿的对象则是符合法律条件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
行政追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包括什么?

1、行政赔偿性质上是一种救济手段,目的主要是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法行政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害得到弥补;行政追偿的主要目的是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行政赔偿的行政机关、其他行政组织或者它们所属的行政人员通过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方式予以惩戒,而不是试图通过行政追偿来弥补国家行政赔偿费用的损失。

2、行政赔偿的对象是受以违法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行政追偿的对象则是符合法律条件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

3、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其他行政组织以及国家行政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行政追偿的前提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超出法定范围和标准给付赔偿。

4、行政赔偿发生在行政侵权行为违法并切实造成损害之后,而行政追偿则发生在行政赔偿义务和机关履行完结行政赔偿义务之后,行政赔偿是行政追偿的先决条件。

5、行政赔偿可适用(在排除主动赔偿的情况下)司法程序,而行政追偿只能按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处理;行政赔偿可由赔偿义务机关报主动或依受害人的请求而进行,而行政追偿则依照自上而下的“责令”程序进行。

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行政给付的行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一定是要有相关的依据的,此时我们一定要注意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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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与承包的区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流转与承包的区别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流转与承包的区别有哪些
土地流转和土地承包的区别是:土地流转是已经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进行的行为,土地承包是还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下进行的行为。
土地流转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流转模式
1.土地互换:土地流转试点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土地出租: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3.土地入股: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宅基住房: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以重庆为例,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5.股份合作:中国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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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包括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借条与欠条有哪些区别
第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第三、人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
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第四、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3年。
定金与订金区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定金与订金区别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定金与订金区别有哪些
“订金”只是预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在开发商违约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双倍的返还。
而“定金”则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商品房销售中,定金罚则同样适用,即“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定金不退,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的出卖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不过,定金罚则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房屋合法的销售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所谓房产取得合法的销售证件,也就是说该项目符合预售条件,简言之,对于期房,开发商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才能对外公开发售,才能收取买受人的定金。
因此,作为消费者,还应先搞清楚开发商是否有合法的销售证件,是否有权收取定金。在不具备合法销售证件的条件下,开发商如果提前向社会发售房产,则买受人认购时交纳的只为保留金,购房者随时可以选择退房,保留金如数退还,对购房者的约束力较小。而且开发商在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客户的定金,本身也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累犯与再犯包括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累犯与再犯包括哪些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累犯与再犯不同,一般意义上,所谓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后犯之罪在实施的时间上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后实施。累犯与再犯的相同之处主要表现为,都是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
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特殊累犯没有限制,只要求受过刑罚处罚即可,哪怕只单独判处过附加刑);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特殊累犯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的任何时间)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不时间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说再犯包含了累犯。
累犯会受到什么处罚
刑罚具有惩罚与保护,打击与预防的双重功能。和谐社会需要人民群众自觉知法守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对个别偶犯、初犯,以教育感化为目的,该依法从轻处罚的,就依法从轻处罚,尽早将其改造成为社会有用之才。对那些屡教不改,重新犯罪的人员,就应该充分发挥刑罚的严厉性,重拳打击,依法严惩,以教育惩戒个别不思悔改的犯罪分子,使其不敢再次触犯这根高压线,充分发挥刑罚的双重功能。为此中国刑法典应建立故意累犯与过失累犯的双重体制,在体现对累犯从严惩处的同时,平衡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大小,搞好利益权衡,区别对待。
1、对故意累犯应采用严格的尺度标准,即指曾经犯过罪而又在任何时候再故意犯罪,不问其犯罪的种别、刑罚的种类及轻重如何,均认定为累犯,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前罪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也不论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还是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只要后罪为故意犯罪,就认定为故意累犯,从重处罚。这样作出规定,以使得犯过罪的人在主观方面不再敢重涉违法犯罪的道路,考虑其人身自由所受限制等后果的严重性,而从内心深处打消犯罪的意图,自觉守法。
2、对过失累犯应根据其主观恶性较故意累犯轻微的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已内作为时间界限较为适宜,即指曾经犯过罪的犯罪分子,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过失犯罪,就构成过失累犯,对过失累犯应从重处罚,但不受刑法关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的限制。也就是说前罪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也不论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还是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只要后罪为过失犯罪,就认定为过失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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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制与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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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技术层面上比较
上文已经指出,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三)从适用后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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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制与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一)从法律属性上比较
虽然管制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
(二)从技术层面上比较
上文已经指出,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三)从适用后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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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的区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借条与欠条的区别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3、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借条与欠条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两者之间的法律效力没有大小之分。借条与欠条均能有效证明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对于第三人而言,有理由相信这两者均为真实有效的。借条与欠条的区别在于书写改份文件的人不同,所以名称上有差别而已。借条一般都是相对于出借人而言,即出借人载明了共借了多少钱给债务人,并且在债务人在上述文件上签字盖章,出借人将借条上载明的金额给债务人,该借条即兴生效。而欠条则是相对于债务人而言,是债务人写给出借人的文件,以证明债务人曾向出借人借了钱并承诺届满还钱。
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依据现行有效的《民法总则》相关条文规定,均为三年,自借条和欠条借款周期届满之日起算。依据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偷税与逃税的区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偷税与逃税的区别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薄、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有以下特征:纳税人必须有欠缴税款的事实,即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没有按时缴纳税款。同时,纳税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产生了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款的后果。
这种行为与偷税不同。偷税是纳税人采取隐匿事实、伪造账目,隐瞒应该缴纳税款的数额;逃税是纳税人承认应纳税额,但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隐瞒缴纳税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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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有哪些
在法律上相同的词有很大的区别 对于赔偿和补偿我们很多人多会认为词义很相近,那么对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仅仅一个字的差别,在法律上就有很多的不同.下面就让我们律图的小编来给大家普及一下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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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与逃税的区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薄、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有以下特征:纳税人必须有欠缴税款的事实,即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没有按时缴纳税款。同时,纳税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产生了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款的后果。
这种行为与偷税不同。偷税是纳税人采取隐匿事实、伪造账目,隐瞒应该缴纳税款的数额;逃税是纳税人承认应纳税额,但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隐瞒缴纳税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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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与抢夺的区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抢劫罪是使用暴力,或者是使用了胁迫的方式,比如说用语言威胁,“不交出钱我就伤害你”等,以这种形式来达到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抢夺罪是趁人不注意时实施抢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与抢夺的区别:
1、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2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但是,携带凶器抢夺,或者犯抢夺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都构成抢劫罪。
抢劫是使用暴力以及足以压制他人使他人不敢反抗的方式强取财物,而抢夺虽然也有一个抢字,但它不依靠暴力的强制,而是乘人不备夺取,依靠的是突然性,快速与敏捷,基本属于巧取的犯罪,而不像抢窃是豪夺的方式。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这个凶器一般指管制刀具,也包括其他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器具。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在犯罪中使用,客观上该凶器处在随时可用的状态,就足以转化为抢劫罪。至于是否向被害人显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包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区别包括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包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区别有哪些 首先,两者包庇的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仅指“犯罪的人”;后者则为“当事人”,既包括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也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范围更宽; 第二,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前者表现为犯罪人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或者作假证明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实施包庇罪的行为人一般系在公安司法机关未侦破案件、未发现、未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下,向公安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扰乱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可能导致错失案件的侦破时机,扰乱侦查方向,影响证据的收集,可能使犯罪分子,继续危害社会,无辜者遭受不白之冤,社会危害程度与仅仅针对证据实施的毁灭、伪造行为更为严重,因此刑法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如果行为人同样是采取帮助当事人(被告人)毁灭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区分两罪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即如果行为人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并且作假证明包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则构成包庇罪;如果行为人以毁灭、伪造证据方式帮助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情节严重的,但没有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客观行为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且情节严重。所谓毁灭证据是指使证据完全消灭或者完全丧失证据的作用。如烧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清除犯罪现场的痕迹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或者视听资料等。 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客观行为表现为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主要是通过伪造、变造证据、隐藏证据、毁灭证据的方式。包括制造虚假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伪造犯罪现场等。 可见,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相同,在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也存在着相互包容、交叉的关系。但是,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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