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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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的规定是: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此时关键是要看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的判断标准,关键要看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所谓诉讼第三人,依各国法制及学说严格定义,系指行政诉讼主要当事人(原告或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其法律上利益或权利将受到裁判影响,而于本案程序终结前参与他人系属中之诉讼程序,并为裁判既判力所及者。

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裁判结果的影响或者第三人与系争法律关系有关而裁判需对该第三人合一确定,可以申请或由法院传唤其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依据这一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仅限于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否则,就不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这是与民事诉讼第三人共同具备的特征。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即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不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行政诉讼其实值得就是我国的公民和我国的行政机关之间的诉讼,此时无论是何种原因进行的诉讼,都是需要符合行政诉讼的程序的,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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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诉根据: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诉讼的依据,是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的请求权。这个请求权可以是全部的请求权;也可以是部分请求权
所谓有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即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权益,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因而既反对原告的主张,也反对被告的主张,并以的实体权利资格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请求人民通过行使审判权对其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如史某某诉王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王二和王三认为史某某与王一争议的三间租赁房屋中有两间分别属于王二和王三租赁,并提供了相应的收取租赁的证据,因而王二和王三有的请求权。
2、诉讼地位:独特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
有独第三人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其身份既不是本诉的原告,也不是本诉的被告,而是其所提起的参加之诉的原告,并且,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总是其参加之诉的原告。
他提起的参加之诉是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的。(注意:不是共同被告)。---三面诉讼法律关系---表面上的“共同被告”---实际上的三面对立诉讼结构。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实际上形成了两个之诉的合并审理:一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本诉;二是有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因此,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实际上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除了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外,享有与本诉原告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
在掌握有请求权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并享有原告的全部诉讼权利时,应当注意撤诉问题。由于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即形成本诉(原告诉被告)与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有请求权第三人以本诉原告与被告为被告)的合并审理,虽然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是以本诉为前提与基础的,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两个诉所具有的性,本诉原告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均可以地行使属于原告的全部诉讼权利。由此可见,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撤销参加之诉,而本诉的原告也可在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撤销本诉。本诉撤销时,参加之诉不受影响;
《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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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诉根据: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诉讼的依据,是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的请求权。这个请求权可以是全部的请求权;也可以是部分请求权
所谓有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即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权益,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因而既反对原告的主张,也反对被告的主张,并以的实体权利资格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请求人民通过行使审判权对其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如史某某诉王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王二和王三认为史某某与王一争议的三间租赁房屋中有两间分别属于王二和王三租赁,并提供了相应的收取租赁的证据,因而王二和王三有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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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第三人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其身份既不是本诉的原告,也不是本诉的被告,而是其所提起的参加之诉的原告,并且,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总是其参加之诉的原告。
他提起的参加之诉是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的。(注意:不是共同被告)。---三面诉讼法律关系---表面上的“共同被告”---实际上的三面对立诉讼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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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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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它不仅规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范围,也规定着因的行为而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还规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可以分为正面举例、侧面排除和笼统性规定。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主要规定是源自《行政诉讼法》第11条。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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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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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
3、其他法律的特殊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情况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该项规定自然人或者单位对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小结:行政诉讼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其案件范围也受到很大的局限。然而正是一方主体为,才使得人们不敢诉讼。但是只要我们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相信我们的权益能得到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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