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1、受理的机关不同。仲裁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庭作出裁决;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2、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纠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3、法律的后果不同。仲裁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
4、行政仲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监督,每种都有自己的力量,不能相互替代。 因此,现代国家通常同时创建两个系统。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行政复议可视为行政诉讼的前期阶段; 或当事人可以选择补救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补救救济途径后,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哪些行为妨碍行政诉讼?
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有以下六种: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如下,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却无故推诿,拒绝执行的情况;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隐藏、转移、变卖已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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