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浏览10w+
曹静律师
曹静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693人
专家导读 行政仲裁与行政复议具有不同的监督性质,各有所长,不能相互替代。两者的受理机构不同,行政仲裁的受理机构是由当事人自己选定的仲裁庭,行政复议的受理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一、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1、受理的机关不同。仲裁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庭作出裁决;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2、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纠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3、法律的后果不同。仲裁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

4、行政仲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监督,每种都有自己的力量,不能相互替代。 因此,现代国家通常同时创建两个系统。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行政复议可视为行政诉讼的前期阶段; 或当事人可以选择补救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补救救济途径后,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哪些行为妨碍行政诉讼?

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有以下六种: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如下,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却无故推诿,拒绝执行的情况;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隐藏、转移、变卖已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的行为。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296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77****54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0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2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3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8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8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1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0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5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4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0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1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2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4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7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有哪些?
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采取的措施,属于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之一,而行政复议则是被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结果不服采取的措施。拿到行政处罚通知单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发起复议。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经过调解不成的可以发起仲裁。
10w+浏览
行政类
不服仲裁裁决能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服仲裁裁决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吗
不服仲裁裁决不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务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在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当事人认为行政复议不收费不妨试一试,即使不能通过复议解决问题,也不会给自己造成什么损失。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在申请行政复议前,一定要弄清楚您所不服的行为是否是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列。如果不弄清楚这一点,是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损失的。以本案为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李某没有依法向人民,而是尝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提出以及复议机关的审查决定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做保证。如果这一过程超过了15日,势必影响到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296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怎么区别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有何区别?
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区别包括:行使的机构不同、受理的根据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效力不同以及性质不同。在我国的行政纠纷的处理过程的规定中,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
10w+浏览
行政类
如何区分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区分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296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行政仲裁,不服,当事人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吗
[律师回复] 行政仲裁,不服,当事人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的: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仲裁,不服,当事人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吗
[律师回复] 行政仲裁,不服,当事人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的: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6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有何区别?
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在性质还有就是行使结构等方面都是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的,比如说行使机构的话,仲裁它是由仲裁机构来根据双方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做出的一个具体的审议,而裁决的话是国家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10w+浏览
行政类
西乡塘区劳动争议仲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电话可以直接拨打当地12333劳动保障维权热线咨询。
劳动仲裁程序步骤: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提交相应材料:
(1)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及证明申请事项的证据材料。
2.申请登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4.庭前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6.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处理方式上的差别。
①劳动仲裁的处理方式为:倾力调解,尽量协商一致。
②的处理方式为:尽管原则上也期望调解成功,但法官案件甚多,不会有太多时间拘泥于调解,出判决必须及时。
2、审案水平上的差别。
①劳动仲裁员的审案水平为:虽经过专门训练和考核,但法律水准上一般略逊于法官,其审案有时过于关注细枝末节,未必是案情的真正焦点。
②法官的审案水平为:经过严格考试、训练,深谙法律,审案时直接针对焦点问题,断案麻利。当然,不同人的差别是巨大的,不能一概而论。
3、举证的严格程度的要求不同。
①劳动仲裁举证的要求是:一般接受当庭举证、甚至庭后补交证据。
②举证的要求是: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否则,除非是新证据(符合法律上“新证据”的要求),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事实认定上的侧重点不同。
①劳动仲裁事实认定的侧重点在于:以尽量调查真相,贴近客观事实为基础。所以举证即使过期,只要是事实,均会接受。
②事实认定的侧重点在于:效率与公正的结合,注重证据,以证据反映的“法律事实”为基础。
三、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其他情形
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因当事人一方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也存在仲裁裁决在当事人后经由特定的程序事项而恢复效力的例外情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对经劳动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后劳动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规定,仲裁裁决在后经一定的程序事项后恢复效力的情形有两种:
①当事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
②当事人因超过诉讼期间而被人民裁定驳回的。
3、除此以外,仲裁裁决不存在后经由一定的程序事项而恢复效力的其他情形。在审判实务中,常见人民对劳动争议案件经审理认为原仲裁裁决的内容并无不当的情形,对此有的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理念处理,即判决驳回不服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且认为在该判决生效后原仲裁裁决即视为生效。
4、对经过全面审理认为原仲裁裁决的内容并无不当的,人民应当将仲裁裁决中具有执行内容的部分吸收到判决主文中来。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经济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区别包括什么?
经济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区别包括:参加的主体不同、主体的地位不同以及调整的客体不同、管辖的机关不同。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候应该谨慎选择,因为如果选择了仲裁就视同于放弃了行政复议的诉讼权利。
10w+浏览
行政类
仲裁协议与一般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仲裁范围上,劳动仲裁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民事争议仲裁解决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以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管辖范围方面,劳动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当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制度,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在诉讼的关系上,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否则会裁定不予受理民事争议仲裁则采取自愿原则,实行或诉或裁的规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不得受理。
(四)在仲裁的申请方面,劳动仲裁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协议,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民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五)仲裁裁决的效力方面,劳动仲裁不是一裁终局,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民事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故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1.原则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
①先行调解原则
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③及时原则。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执行异议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6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仲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仲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兰州城关区人事争议仲裁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
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296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劳动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2.法律行为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处理决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3、工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4、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5、法律后果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6、执法手段不同。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总结: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仲裁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

1)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2)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
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
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提出
3,管辖不(
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
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4,,法律程序不(
1)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2)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5,法定理由不(
1)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依《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确定(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确定
6,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2)《仲裁法》规定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1.产生的根据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2.目的和作用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后者是人民,即司法机关,这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3.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4.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行政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到庭,这样可以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