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政追偿对象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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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追偿的对象有: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受委托行使公务的组织或个人以及有责任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追偿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并且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一般行政追偿对象有哪些?

一、一般行政追偿对象有哪些?

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受委托行使公务的组织或个人以及有责任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诉讼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二、行政追偿的程序

行政追偿程序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追偿事务、作出追偿决定的程序。关于行政追偿程序,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

1、行政追偿的主体。行政追偿的主体是行使追偿权的赔偿义务机关和作为被迫偿人的工作人员。

(1)追偿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具体行使追偿权,是追偿人。在办理追偿事务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向被追偿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有权裁量追偿金额的大小,并且单方面作出追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办理追偿事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追偿的目的,准确认定工作人员的过错,合理确定追偿金额。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为追偿人的赔偿义务机关具体有: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追偿人;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发生行政赔偿的,该组织是追偿人;③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发生行政赔偿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追偿人;④赔偿义务机关只能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当根据自己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追偿。

(2)被追偿人。被追偿人是指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具体来说,包括:①在执行职务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人员。②行使职权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③同一个行政机关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被追偿人,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但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追偿决定时,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确定具体的追偿金额。④不同的行政机关的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不能作为共同的追偿对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根据自己分担的赔偿金额,分别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追偿。

2、行政追偿的步骤。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追偿事务应当经历如下步骤:查明被追偿人的过错;听取被迫偿人的意见和申辩;决定追偿的金额;执行追偿决定。被迫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行政机关申诉

国家政府机关和相关的执法人员有权对违法的公民做出处罚,但如果处罚错误,不仅会影响公民的切身利益,也会给公民的名誉带来损害,所以公民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在进行国家赔偿时,也需要当事人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以便进行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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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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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持票人虽已对票据债务人中一人或多人进行了追索,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就因此免除了付款义务,持票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对先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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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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