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法上,根据原告诉请的性质和内容,诉可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其中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做出给付判决的请求。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单就诉讼形式而言,两大诉讼法上的给付之诉并没有太多差别,但是出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有效与无漏洞保护,行政给付之诉的设计更具有精细化的特征。行政给付之诉是一种新兴之诉,出现时间较晚,它的形态主要有以下三种。
1、职责之诉
职责之诉包括拒绝之诉和不作为之诉,指行政主体有职责作出某类给付行政行为,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拒绝作出或者怠于作出时,行政相对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行政主体作出给付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请求作出特定的行政行为而遭到驳回时,如果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的是行政主体所做的驳回,由此出现的尴尬情形是即使相对人在诉讼中获得有利判决,有利的效果也只是局限于行政主体的驳回被撤销而己。如果行政主体仍然不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充其量只能再次提撤销诉讼,结果就只能反复地撤销、驳回、起诉、撤销、驳回、起诉,而终究是无法获得权利的救济。
2、一般给付之诉
一般给付之诉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是指行政相对人请求法院判令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给付行为,包括财产的给付、资讯的给付和非公权力行为的非财产性给付行为。财产给付行为是行政给付之诉的重要阵地,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障领域,包括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和一定物质利益的给付。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对公民社会权利的宣示性规定一直被学-者们引用为给付行政的宪法依据。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来看,当前财产给付行为主要涉及抚恤金的发放、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其中对“抚恤金”的理解应做广义理解,即凡涉及到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又应该由行政机关发给的救济金、福利金、保险金、奖励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都属于法律规定的“抚恤金”范围。
3、停止作为之诉
与撤销之诉是在行政行为已经做出的情形下适用不同,停止作为之诉属于事前司法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请求法院判令行政主体停止或者中止一个不利的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此也没有作出规定。停止作为之诉旨在防止一个尚未发生的公法行为,要求具有预防性法律保护的需要,即不禁止事后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形。
行政给付之诉中的停止作为之诉还有撤销之诉在行政行为的适用是不同的,停止作为之诉是属于事前的司法救济,并且停止作为之诉目的是防止还没有发生的公法发行为,但是没有禁止事后的损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