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三)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二、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三、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
《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其实,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前并非需要先提起诉讼,在申请破产的时候都是直接向当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相应的材料,由人民法院直接组成清算组织对企业进行清算。如果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破产了的话,人民法院其实是可以强制执行债务人马上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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