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做笔录的要求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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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做笔录的要求是必须要制作,其实也就是现场检查的时候应当是当成在笔录制作方面,尖子确诊之后就是调查,必须是客观公正的,所以在技术方面也必须要客观内容非常全面能够展示整个事件的发生。
行政处罚做笔录的要求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做笔录的要求是什么?

(一)制作及时。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在现场制作。笔录中应当如实的记录检查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时、分。

(二)记录客观。现场笔录应当客观的如实反映现场的情况。不能加入任何主观的判断、评论,更不能带感情。在记录或者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带着主观好恶、主观目的,有倾向性的去收集案件证据。例如只收集用于证明当事人存在某种违法事实的证据,而忽略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事实的证据,或者不收集当事人的困难等客观原因、只收集当事人的“有罪”证据,而不收集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的证据;或者只收集当事人在现场对案件事实的供述,而不收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

调查应当客观、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也是执法的生命。如果执法工作不能客观,不能公正,那执法行为自身的合法都将受到怀疑。因此,客观、公正、全面的如实记录案情,才是一名合格执法人员应当的作为。

(三)内容全面。应当全面记录现场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检查人员、见证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情况、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是否在现场、当事人是否陈述申辩、当事人是否阻挠检查、案由、是否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场人员、在场人员的活动、当事人及在场人员的言词、检查场所的位置、周边有无明显标志、隐蔽程度、场所内物品及设备的分局、涉案物品的详细情况、证照、账册、票据、是否有待装车货物等等。并可以采用拍照、录像、及时询问当事人、证人等方式对现场笔录予以补强。

(四)行文规范。现场笔录正文一般包括:时间、检查人员、案由、现场具体情况(例如:位置、店招、场所房屋结构、面积、室内设施及布局、在场人员及其活动、涉案物品详细情况、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证照情况)、需要记录的其他问题等几个主要内容。

现场笔录中的记录,应使用标准、规范、准确的语言,除记录在场人的言词以外,不能使用方言。应使用规范的汉语简化文字,除记录现场实际存在的繁体文字、外文、拼音、符号、图形以外,不能使用繁体字。应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用语,不能使用诗歌、小说、散文等文体以及类似语句。用词应当准确、朴实、简洁,不使用华丽语言或者渲染性的辞藻。不使用感叹语气。不得使用模糊的词语,特别是涉及案件性质认定、处罚幅度的事项应当用语准确,比如涉案商品数量,是多少就是多少,不能记录为“大约”、“大概”、“估计”等,数字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汉字同时记录。

整体行文应当具有条理性,有明晰的顺序,通常按照空间顺序记录,也可以按照检查的时间顺序,也可以围绕现场情况、证据的主次进行记录。行文详略得当、突出重点的同时不忽略细节。

整个笔录不应当留下空白,最好不分段落。应当争取卷面整洁,不得在笔录中随意涂改、加字。有修改的地方应当交由当事人签章、按指印确认。在结尾处应注明(以下空白),并经当事人确认。多页的,每一页应当写明页码序号,由当事人、见证人按骑缝印确认。

(五)技巧灵活。在现场检查时,通常未取得足够的证据,当事人是否配合,对下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有很大的影响。文字、语言技巧丰富多样,需要执法人员用心去揣摩、实践、提高。

二、笔录制作的其他规定是什么?

当事人确认。现场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交由当事人、见证人逐页阅读、核对无误并逐页签字盖章、按指印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对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尽量的进行说服,也可以邀请见证人进行见证,并由见证人对现场笔录签字确认。

当事人未核对并签字确认、无见证人见证并核对无误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因为无法质证、真实性无法保证,所以是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为签字前,应采取合情合理的方式消除当事人的顾虑,尽量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缓和当事人的情绪、避免当事人的抵触,也不能过多的泄露案情、做出不适当的评论,给当事人造成恐惧或太大的心理压力。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很多人对于行政处罚做笔录的要求并不是特别的清楚,主要还是因为没有从事过相关的工作,不管怎么样,我们国家对于笔录制作实际上是有非常严格的要求的,比如说制作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真实而且是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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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讯问笔录的结构大体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2.讯问起止时间。
3.讯问地点。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另外,还要问清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讯问外,以后的系列讯问可不再问基本情况。可直接进行第二部分讯问内容。 第二部分,要问清记明讯问的全部过程,记录人首先要记清讯问人的提问,根据提问的中心问题,全面准确地记载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辩。这一部分内容要根据讯问的原过程准确清楚地证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起因、后果、证据、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说明案件性质的关键情节、有关的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况,要注意准确清楚地记录下来。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解,要注意记清其陈述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何,也要准确地记录下来。

(三)尾部 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记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改正补充的文字上按指印。如果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 三、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笔录的书写应当用钢笔、毛笔或其他能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 讯问笔录首部内容的填写要内容齐全,不得漏填。 笔录记录内容要清楚、全面、准确。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仅要记“七何”要素,还应该尽可能完整地再现原始犯罪过程;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情况要记,翻供辩解的也要记;态度老实的要记,态度顽固等不老实的也要记;有回答的要记,拒绝回答、沉默的场面也要记;纪录要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随意夸大、缩小或改变原意。特别是对于涉及定罪定性的重要情节、重要供词,应尽可能地记录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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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下面提供一份行政处罚笔录范文。
案由时间: 地点:
主持人: 书记员:
主持人:今天应 要求对其违法建设一案举行听证会,下面请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及调查人是否到会。
书记员:当事人是否到会?
当事人:
书记员:调查人是否到会?
调查人:
书记员:下面宣布听证会纪律。

1、在听证会过程中,所有听证会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均应服从听证会主持人的指挥

2、听证会参与人在听证会期间,要求发言提问,陈述或辩论,需经听证会主持人许可

3、听证会期间,不允许走动,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呼口号或实施其他妨碍听证会活动的行为

4、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像

5、旁听人员进入听证会,不准发言提问

6、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视其情节轻重,听证会主持人有权予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听证会会场,没收录音、录像带

7、对哄闹、冲击听证会、侮辱、诽谤、殴打听证会人员,严重扰乱听证会程序的人,依法追究责任

8、所有的听证会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将手机关闭。
书记员: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到会?
当事人:
书记员:报告主持人,所有听证会参与人都已到会,可以进行听证会。 主持人:听证会现在开始,下面核对身份。
当事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族别 职业 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族别 职业 家庭住址
调查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族别 职业 工作单位
当事人、调查人对对方的到会人员是否有异议?
当事人:
调查人:
主持人: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对 违法建设一案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由 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 组成听证委员会,当事人如果认为听证委员会及书记员与本案有某种厉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有权申请更换听证会组成人员,但应该说明正当理由,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
主持人:当事人是否在7天前收到本局的听证会通知书?
当事人:
主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证据进行辩证,经听证委员会许可。有权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请求复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对听证会笔录中,对自己陈述所作记录有权进行补正,不服行政处罚,有权依法提出诉讼,同时还应承担以下义务:必须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遵守听证会程序和规则,服从指挥,不得妨碍听证会活动的正常举行,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主持人:以上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当事人:
主持人:请调查人就本案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进行陈述。
调查人:
主持人:请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
主持人:下面请调查人和当事人进行质证:
调查人:
主持人:请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当事人:
主持人:请调查人、当事人在听证会笔录上签字。 主持人:本案听证会结束。
当事人签名(盖章): 调查人签名:
证人签名: 主持人签名:
听证委员会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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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因为行政处罚被要求做笔录,但是他不想配合,想问问行政处罚前不配合做笔录如何办呢?
[律师回复]
1、坚持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依法取得,违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药监部门在管辖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但在调查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必须二人以上在场,笔录交被调查人审阅确认并签名等等。执法人员只有依法调查才能保证调查成果的质量,也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2、坚持实是求事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因此在调查询问和做笔录时应遵循实是求事原则,不能凭空捏造事实,对检查中获得的证据材料在调查询问和查证中加以鉴别和补充,去伪存真。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询问中的口供不论对当事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必须加以重视。
3、坚持“五不放过”原则。做调查笔录时,调查人员一定要耐心、细心,坚持案件查处“五不放过”原则,即:案件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劣药械的来源和去向不查清的不放过,涉嫌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惩处不放过。 对被调查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科学判定,决不放过任何一点蛛丝马迹,避免只片面地调查,而使许多有价值线索被遗漏。
4、询问人员应遵守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维护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做到认真而不强硬、仔细而不繁琐、亲切而不随便,询问的语言应文明合法,纯洁健康,言简意赅,通俗易懂,逻辑性强。
5、询问应个别进行,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询问对象,应当分别进行询问,以防串供或其他不可预测事件的发生。询问的情况,检查人员应写成笔录,要一人一笔录,即每份笔录只记录一个被调查人情况,并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在笔录过程中,其它相关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只能对药械相关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如果与案件有关可以询问,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对当事人可以教育,但不得采用逼供、诱供、限制或变相限制人身自由及其它非法的方式方法。
行政处罚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这就是一种非常消极的做法,因为当事人正确的做法反而是应该配合工作人员做笔录,把内心真实的想法如实的告知。如果自己认为拒绝做笔录就没有办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有这种想法就大错特错了,行政机关做笔录也只不过是遵循当事人某种表达的权利,如果不配合,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不受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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