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前需要做笔录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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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前需要做笔录,这样做的目的是告知当事人处罚事实、理由、证据等,如果当事人认可,那么由当事人签字才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不签字行政机关也可做出行政处罚,但是笔录是当事人的知情权利。
行政处罚前需要做笔录吗

一、行政处罚前需要做笔录吗

需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就是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做出处罚决定前,行政处罚告知其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权利时所作的笔录,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才能生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5、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二、当事人不配合做笔录会影响行政处罚吗

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只要证据充分,不影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现场检查、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其有效性以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转移。

最后,如果当事人不配合行政机关做笔录,那么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的表现进行描述,并说明当事人拒绝签字,那么行政机关也可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做笔录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知情,并确定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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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哥哥是在房产局里工作,但是因为犯事了要被行政处罚,我想帮问下房产局行政处罚笔录需要的吗?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下面提供一份行政处罚笔录范文。
案由时间: 地点:
主持人: 书记员:
主持人:今天应 要求对其违法建设一案举行听证会,下面请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及调查人是否到会。
书记员:当事人是否到会?
当事人:
书记员:调查人是否到会?
调查人:
书记员:下面宣布听证会纪律。

1、在听证会过程中,所有听证会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均应服从听证会主持人的指挥

2、听证会参与人在听证会期间,要求发言提问,陈述或辩论,需经听证会主持人许可

3、听证会期间,不允许走动,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呼口号或实施其他妨碍听证会活动的行为

4、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像

5、旁听人员进入听证会,不准发言提问

6、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视其情节轻重,听证会主持人有权予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听证会会场,没收录音、录像带

7、对哄闹、冲击听证会、侮辱、诽谤、殴打听证会人员,严重扰乱听证会程序的人,依法追究责任

8、所有的听证会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将手机关闭。
书记员: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到会?
当事人:
书记员:报告主持人,所有听证会参与人都已到会,可以进行听证会。 主持人:听证会现在开始,下面核对身份。
当事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族别 职业 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族别 职业 家庭住址
调查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族别 职业 工作单位
当事人、调查人对对方的到会人员是否有异议?
当事人:
调查人:
主持人: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对 违法建设一案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由 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 组成听证委员会,当事人如果认为听证委员会及书记员与本案有某种厉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有权申请更换听证会组成人员,但应该说明正当理由,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
主持人:当事人是否在7天前收到本局的听证会通知书?
当事人:
主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证据进行辩证,经听证委员会许可。有权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请求复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对听证会笔录中,对自己陈述所作记录有权进行补正,不服行政处罚,有权依法提出诉讼,同时还应承担以下义务:必须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遵守听证会程序和规则,服从指挥,不得妨碍听证会活动的正常举行,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主持人:以上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当事人:
主持人:请调查人就本案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进行陈述。
调查人:
主持人:请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
主持人:下面请调查人和当事人进行质证:
调查人:
主持人:请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当事人:
主持人:请调查人、当事人在听证会笔录上签字。 主持人:本案听证会结束。
当事人签名(盖章): 调查人签名:
证人签名: 主持人签名:
听证委员会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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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因为行政处罚被要求做笔录,但是他不想配合,想问问行政处罚前不配合做笔录如何办呢?
[律师回复]
1、坚持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依法取得,违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药监部门在管辖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但在调查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必须二人以上在场,笔录交被调查人审阅确认并签名等等。执法人员只有依法调查才能保证调查成果的质量,也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2、坚持实是求事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因此在调查询问和做笔录时应遵循实是求事原则,不能凭空捏造事实,对检查中获得的证据材料在调查询问和查证中加以鉴别和补充,去伪存真。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询问中的口供不论对当事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必须加以重视。
3、坚持“五不放过”原则。做调查笔录时,调查人员一定要耐心、细心,坚持案件查处“五不放过”原则,即:案件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劣药械的来源和去向不查清的不放过,涉嫌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惩处不放过。 对被调查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科学判定,决不放过任何一点蛛丝马迹,避免只片面地调查,而使许多有价值线索被遗漏。
4、询问人员应遵守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维护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做到认真而不强硬、仔细而不繁琐、亲切而不随便,询问的语言应文明合法,纯洁健康,言简意赅,通俗易懂,逻辑性强。
5、询问应个别进行,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询问对象,应当分别进行询问,以防串供或其他不可预测事件的发生。询问的情况,检查人员应写成笔录,要一人一笔录,即每份笔录只记录一个被调查人情况,并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在笔录过程中,其它相关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只能对药械相关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如果与案件有关可以询问,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对当事人可以教育,但不得采用逼供、诱供、限制或变相限制人身自由及其它非法的方式方法。
行政处罚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这就是一种非常消极的做法,因为当事人正确的做法反而是应该配合工作人员做笔录,把内心真实的想法如实的告知。如果自己认为拒绝做笔录就没有办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有这种想法就大错特错了,行政机关做笔录也只不过是遵循当事人某种表达的权利,如果不配合,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不受任何影响。
我最近对案件侦查比较感兴趣,本人是个流程小白,晕乎晕乎的,请问行政处罚案件询问笔录的相关知识?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案件询问笔录的流程如下:
派出所在接到报后,对不构成刑事案属于治安案件的应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1、调查。
  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3、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特殊情况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我现在在经手一件案子,那个当事人居然拒绝做问话笔录,我很无奈,所以我想知道,当事人拒绝做行政处罚问话笔录怎么办?
[律师回复] 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只要证据充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现场检查、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其有效性以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转移。
  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因此,在询问当事人时,应当至少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时,执法人员应当对拒绝签字的情况详加记载,并说明当事人是因为笔录记载不实而拒绝签字还是因为不配合执法而拒绝签字。如果有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场,可以让其作为见证人见证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这样可以增强询问笔录的证明力。如果实在没有见证人在场,那就只写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就可以了。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询问笔录,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把其作为证据提交,但其证明力会大打折扣。有时当事人会矢口否认笔录中记载的其已经承认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其它的证据加以印证。
  因此,执法人在执法时不能仅靠询问笔录这一种证据,而应当对证据全面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相互印证,违法的当事人就很难否认已发生的事实。如果仅有当场人未签字的询问笔录,而没有其它任何证据相印证,在诉讼中便很难为法院判决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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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由于本人刚刚毕业实习,第一次做行政处罚询问没有经验,老师要求写一篇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所以想要一篇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范文。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范文: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询问人:我们是州人防办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您过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您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您是否申请回避?
答:
询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您调查有关情况,请您配合并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好吗?
答:
询问人:请您介绍一下你们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
答:我们公司全称公司是 ,地址在 法定代表人叫 ,系公司
询问人:请问(指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是你们公司修建的吗?
答:
询问人:那请你介绍一下这个项目的基本情况,建筑面积、开工时间、施工进度等?
答:该项目全称为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上 层;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 层, 年 月 日动工,现施工进度为
询问人:你们 项目是否办理了规划、施工手续没有?如果办了,是什么时间办理的?
答:
询问人:按照人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经人防部门审批同意并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经我们调查发现,你公司项目没有来人防部门报建,也没有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这是事实吗?
答:
询问人:请问他们这个项目还有后续工程吗?
答:
询问人:根据人防法律法规规定,你公司新建的 项目违反了人防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您对此有何看法?
答:
询问人:关于 项目你们还有其他情况提供吗?
答:
询问人:今天的调查就到这里,有什么新情况你们可以随时向我们反映。询问笔录请您认真阅读,如记录无误,请签字。
答:好的。
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没有错误,情况属实。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询问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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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做笔录的要求是什么?
行政处罚做笔录的要求是必须要制作,其实也就是现场检查的时候应当是当成在笔录制作方面,尖子确诊之后就是调查,必须是客观公正的,所以在技术方面也必须要客观内容非常全面能够展示整个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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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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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现在要负责一个行政处罚的人进行行政处罚笔录,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模板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主持人:
听证员: 书记员:
案件调查人:
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证人:
其他参加人:










一、 听证预备:
书记员:今天,我局在这里举行
案件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在根据《甘肃省行政处罚听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查明听证各方参加人员到会情况。
1、案件调查人员是否到会? 答: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到会? 答:
3、第三人是否到会? 答:
4、证人是否到会? 答:
5、其他参加人员是否到会? 答:
书记员:听证参加人员均已到会,现在宣布听证会纪律:
(一)到会所有人员,一律听从主持人统一指挥,遵守会场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和随意走动,不得有其他任何干扰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二)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进行发言和辩论必须服从主持人的安排和指挥,各方要求发言或要求打断一方发言,应征得主持人同意;各方发言时应互相尊重,禁止使用不文明的语言及人任何攻击言辞。
(三)案件调查人员违反听证纪律不听劝阻的,主持人将报告上级给予纪律处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纪律,不听制止,情节严重,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或者未经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主持人可宣布听证终结。
(四)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拍照。
(五)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如对听证会有意见,可在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提出。
书记员:听证会各方参加人员均已到会,听证纪律宣读完毕,现在请主持人听证。
二、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1、 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并说明是否公开听证:
主持人:白银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就 对
该局拟给予的(处罚事项:


)要求听证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会现在开始,本次听证会依法公开举行(或因
本次听证会不公开举行)。
2、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主持人:根据《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本案听证会由白银市国土资源局 局长指定本机关 担任听证主持人,指定本机关 担任听证员,由本机关 担任听证记录书记员。
3、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员身份。
现在核对案件调查人、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他参加人员的身份。
本案调查人,请说明你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职务和《行政执法证》的编号?
答: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行政执法证》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行政执法证》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行政执法证》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行政执法证》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行政执法证》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行政执法证》编号:
本案当事人,请说明你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所在单位、职务?是否委托了代理人参加听证?
答: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所在单位及住址:

本案当事人,请说明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你是不是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答: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我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我不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请说明你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所在单位及住址?
答: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所在单位及住址:
其他听证参加人员身份:








4、告知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主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
十、十
一、十
二、十三条的规定,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承担以下义务:
案件调查人员在听证过程中,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有权同当事人进行质证。
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 有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
(2) 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 有对本案涉及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案件调查人提出的处罚建议内容等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 有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5) 有放弃听证的权利;
(6) 有审阅并要求修改笔录的权利;
(7) 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提问的义务;
(8) 有最后一次陈述的权利。
本案第三从对本案中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在关情况,可以向听证人员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你们对以上宣读的权利和义务都听清楚了吗?
案件调查人答:
当事人答:
第三人答:
主持人:当事人 ,根据《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本案调查人员;
2、 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3、 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4、 你(们)是否要求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
当事人 答:
主持人:各方若有证人到会作证,证人请暂时离开会场。需要证人作证时,可以请主持人传唤。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你们是否人证人到会作证?
调查人答:
当事人答:
主持人:请证人暂时退场,听从候传唤。
三、听证调查与辩论
1、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听证调查。
主持人:听证调查分为案情陈述和举证、质证两部分进行。
案情陈述按以下顺序进行:首先,由案件调查人就本案调查过程、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建议和处罚依据进行陈述和说明;然后由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之后由本世纪案第三人说明参加听证的意见和要求。
各方进行陈述应当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发言。
各方出示、提交证据以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争议请在下一步的举证程序中提出。对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辩论性观点、意见请在听证辩论程序中提出。
下面,由参加听证各方按照顺序进行陈述:
案件调查人进行陈述: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




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




2、 主持人宣布:各方陈述结束,现在进行举证的质证。
由参加听证各方举证并相互质证,然后,由听证员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各方举证质证,应遵循下列规则:
(1)举证依照案件调查人、当事人、第三人的顺序进行。书证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场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场播放,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要当场宣读。必要时,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应到场参加听证。
(2)举证与质证同时进行,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材料,均可互相审验、对质、排疑、确认;对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问,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应予回答。
(3)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时,必须当场明确表示承认或否认的态度。如果既不表示承认,又不表示否认,即视为默认。
下面,开始进行举证,首先由案件调查人举证,当事人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调查人(举证):






主持人: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你对调查人员刚才宣读的书证(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展示的物证、播放的视听资料)有无异议?是否有相反的证据可以举出?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调查人(举证):






主持人: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你对调查人员刚才宣读的书证(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展示的物证、播放的视听资料)有无异议?是否有相反的证据可以举出?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调查人(举证):






主持人: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你对调查人员刚才宣读的书证(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展示的物证、播放的视听资料)有无异议?是否有相反的证据可以举出?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调查人(举证):






主持人: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你对调查人员刚才宣读的书证(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展示的物证、播放的视听资料)有无异议?是否有相反的证据可以举出?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3、主持人:(就陈述和举证时出现的焦点、矛盾和其他关键性问题,向调查人、当事人、第三人及证人发问,查明事实,核定证据)
















4、主持人:下面进行听证辩论,各方辩论时应紧紧围绕土地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责任大小和行政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等具体问题进行。
(1) 首先,由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发表申辩意见。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2) 下面由案件调查人发表辩论意见。
调查人:






(3) 请第三人和其他听证人员发表意见。
第三人:






(4) 再请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发表申辩意见。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5) 下面由案件调查人发表辩论意见。
调查人:






(6) 请第三人和其他听证人员发表意见。
第三人:






主持人:前面,听证人员认真听取了各方关于本案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等方面的辩论意见,现在听证辩论结束。
四、听取当事人最后陈述
主持人:根据《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就本案作最后陈述。当事人是否有最后的陈述意见?
当事人:
我哥哥是在林业单位里面上班的,但是最近说可能需要行政问题还说要做笔录,我想知道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询问笔录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根据。它具有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证据的作用。
  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虽然有共同之处,但是,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一是含义不同;
  二是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 录主要记录证人、 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
  三是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
  四是适用范 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讯问笔录是在刑事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的刑事侦查手段,因此,制作讯问笔录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查明事实后撤案)。
  不论是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只要没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该笔录都只是调查资料,不会存档,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为证据材料存档。也就是说,是否对将来参军,录警以及考公务员影响,取决于案件是否成立。
我想问一下行政处罚法听证笔录应该要怎么写?我的一个朋友最近被行政处罚了,需要举行听证会。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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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做了笔录多久出判决书
行政处罚做完笔录后可以向相关人员询问多久会出判决书,判决书是没有规定日期的,一般要看相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安排,如果时间来得及可以在行政机关等待,因为不会需要太久的,一般工作人员会通知多长时间以后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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