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裁决属于什么行为?
行政裁决属于一种行政司法行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又称为行政司法。
行政裁决的主体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
二、行政裁决的简介内容
1、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权益争议的活动。行政裁决的特征有以下方面: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
(3)行政裁决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
(4)行政裁决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行政裁决主要有以下几类:
(1)损害赔偿裁决。这是指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赔偿争议所作的裁决。
(2)权属纠纷裁决。这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某一财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裁决。
(3)侵权纠纷裁决。这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认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2、另一方侵犯时,依法请求行政机关制止侵害,并责令侵权方对其侵害行为已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比较一下,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裁决的对象是民事纠纷,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纠纷。两者之间的共同点都是行政机关解决争议,行政机关的作用类似法院,所以有时把这两种行为概括称为"行政司法"。两者的不同点是对象的不同,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民事纠纷,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纠纷。一般说来,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可诉至法院。为什么行政机关也可以裁决民事争议呢?主要有两个条件,一个是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解决;二是当事人提出了申请。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解决民事纠纷。
行政调解和仲裁的对象也是民事纠纷。但是,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经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体现的是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并没有体现行政机关的意思,行政机关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不能强制执行,即调解行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所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中,对民事纠纷的仲裁只有一种,即劳动合同争议仲裁。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到劳动局里的劳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去仲裁,仲裁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劳动局里的劳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具有中立性的社会组织。当事人不服行政仲裁,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裁决如果有一方没有在规定期限之内严格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如果双方又对行政裁定结果产生异议的,可以向更高一级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的是要求进一步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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