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特征主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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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裁决特征主要就是这个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等特征,以上就是这个行政裁决的特征。
行政裁决特征主要是什么?

行政裁决特征主要是什么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

2、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获得了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只有在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对该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启动裁决程序。

4、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

5、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依职权作出的法律结论。这种行政裁决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对此,除属于法定终局裁决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特征主要就是上面提到的那样,然后就是根据这个实际的情况来进行这个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一般都是比较轻的处罚,不同于刑罚的严厉,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提前了解清楚这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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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济仲裁有哪些特征
1、仲裁本质上的民间性。这是最基本、最核心、最主要的特征,其他特征都由此派生而来。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在中国仲裁第二届会议上,对仲裁的民间性有一个精辟论述,他说:就像《物权法》立法争论中的一个核心是什么都能够让步,唯独对不同主体的物权予以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不能让步那样,《仲裁法》修改中什么都能够让步,唯独坚持仲裁民间性这一基本原则不能让步。
2、机构设置上的性。仲裁机构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都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制度设计上的简易性。与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相比,仲裁制度相对比较简单。
4、仲裁服务上的有偿性。“有偿性”是仲裁的一个明显特征,也就是接受仲裁服务的民商事争议当事人必须承担仲裁费用。
5、裁判方式上的灵活性。与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相比,仲裁的裁判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6、裁判程序上的便捷性。与严格、复杂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相比,仲裁的程序具有既方便又快捷的特性。
7、裁判依据上的兼容性。仲裁中并非所有案件和每一事项都有法可依,因此在裁判依据适用上就具有兼容性,也就是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外,受惯例和传统影响,还要考虑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遵守的社会行为准则和约定俗成的公序良俗(民间习惯法)。
8、当事人意愿上的自主性。当事人关于仲裁的自主约定,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要件,没有“约定”就没有“仲裁”。
9、纠纷解决途径上的低成本性。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满足当事人对高效率和低成本的追求愿望,这也是仲裁的一大特征。
经济仲裁,是指仲裁委员会对合同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进行法律性质解决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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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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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主体的特征
[律师回复]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明确了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根据本条的规定,特许人的组织形式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这里所谓的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或相对的法律人格的组织。以企业的资本构成和投资者责任形式划分,在我国,企业的法律形式包括:

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形成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具体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此外,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还规定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通过订立合伙协议,依法设立,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同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主要由本企业职工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股份合作企业也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4)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盗窃罪的主要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犯罪的主要特性有哪些 (一)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公民所有的财物。盗窃罪指向的财物一般是有形的,但也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某些无形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的技术成果,长途电话帐号、电信码号等等;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窃取数额不是较大,但曾多次实施盗窃。所谓秘密窃取,通常指行为人采用自以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来取得财物。所谓多次盗窃,根据最高人民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3、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在一定情况下,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实施了与其身份有关的盗窃行为,也可构成盗窃罪。如刑法第253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邮件并窃取其中财物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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