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需要继续侦察,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二、认罪认罚后上诉有什么风险?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判决时得到了依法从宽处理。再上诉就是对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规避,也违反了诉讼诚信原则。如果检察院不抗诉,是不会加刑的;如果检察院抗诉,有可能加重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判决时会得到从轻处罚,法院会根据最低标准量刑。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如果检察院不抗诉,是不会增加刑期的,如果检察院提起抗诉,有可能会加重处罚,因此上诉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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