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都是属于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但因为交通事故发生的主体不同,也就意味着此时的赔偿比例是不同的,处于照顾弱者的考虑,在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时候,此时机动车一方往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更重一些的。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内容有哪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下面就该开始赔偿了,如交警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注明双方各自承担主责和次责的,赔偿比例分别是70%和30%。保险公司先用交强险的额度赔付,不足的部分再用商业车险补充。如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事故,在赔偿上往往更照顾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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