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不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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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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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不包括的范围内容是反向清单规定的,只要是不是法律规定的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内容,都是不由管理人负责的。在企业的破产的规定中,我国的破产管理人需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等资料,也可以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等。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不包括什么?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不包括什么?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任选方式

1、法院指定管理人

(我国现行破产立法也是采用这一方式)。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这一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效率高,破产管理人能及时产生,但其主要弊端是债权人的共同意志难以充分体现。

2、债权人选任管理人

破产宣告后,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管理人被选任出来前或债权人会议一直未选任出破产管理人两种情况下,由法院任命临时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事务。这一方式反映了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基本功能要求,"彻底贯彻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自治精神"。但这一方式的不利之处是效率低,可能会出现债权人会议选不出破产管理人的情形。

3、由机关指定

这以我国台湾地区和英国为代表,但这种选任方式可能导致事权不一,因而受到较多的批评。

三、破产管理人由谁指定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债权人可以申请更换。

如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在我国的企业的破产的清算程序中的规定是十分的严格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如果是遇到了企业的破产清算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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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职责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清算组的基本职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其具体指责包括: 1、接管破产财产。清算组接受任命后的主要职责,就是接管破产财产。在清算组接管之前,按照规定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必须在交接前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做好财务决算工作,保管人员编制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务的清洁工作。这些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办理交接时时有原法人代表移交给清算组。 2、管理破产财产。清算组接管以后,要对破产财产实施全面的管理。破产财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人员管理。 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追缴债务和在外财产;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追回因破产无效[ 行为给付的财产。 4、履行破产财务的对外义务。清算组接管财产后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向取回权人交还财产;向别除权人交换财物;承认抵消抵消权人的抵消主张;支付破产费用。 5、制定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清算组应当在核实破产财产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然后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情况确定可分配财产的价值,按照《企业破产法》第37条规定的顺序制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批准后执行。 6、办理破产程序中介的有关事务。清算组应当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向人民提交清算报告,并且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清算组的主要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或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 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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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职责包括哪些,破产清算的职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清算组的基本职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其具体指责包括: 1、接管破产财产。清算组接受任命后的主要职责,就是接管破产财产。在清算组接管之前,按照规定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必须在交接前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做好财务决算工作,保管人员编制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务的清洁工作。这些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办理交接时时有原法人代表移交给清算组。 2、管理破产财产。清算组接管以后,要对破产财产实施全面的管理。破产财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人员管理。 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追缴债务和在外财产;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追回因破产无效[ 行为给付的财产。 4、履行破产财务的对外义务。清算组接管财产后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向取回权人交还财产;向别除权人交换财物;承认抵消抵消权人的抵消主张;支付破产费用。 5、制定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清算组应当在核实破产财产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然后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情况确定可分配财产的价值,按照《企业破产法》第37条规定的顺序制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批准后执行。 6、办理破产程序中介的有关事务。清算组应当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向人民提交清算报告,并且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清算组的主要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或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 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我是一个刚毕业的学生 我爸把我安排进了公司 我想问下经营管理职责包括哪些 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经营管理部岗位职责:
(一)部长:
1、主持经营管理部日常工作,
2、修订及执行公司战略规划及与日常运营相关的制度体系、业务流程。
3、策划推进及组织协调公司重大经营计划、进行市场发展跟踪和策略调整。
4、建立规范、高效的经营管理体系并优化完善。
5、制定公司经营标准并监督实施。
6、制定公司经营指标、年度发展计划,推动并确保经营指标的顺利完成。
7、制定本部门的业务计划,协调各岗位的具体工作,建设和发展优秀的经营队伍;
8、负责分子公司和各个项目部经营管理制度的拟定、检查、监督、控制和执行。
9、负责公司项目的招商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有关合同、协议、契约等文书手续。
10、负责公司品牌宣传的相关工作。
1
1、部门内部管理:根据公司经营方针和部门业务需要,合理设置部门组织结构和岗位,优化业务流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开发和培养员工能力,对员工绩效进行管理,提升部门工作效率,提高员工满意度。
1
2、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营销策划岗
1、收集经营信息,掌握市场动态,深入调查研究,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2、负责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组织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提供有关资料或提出初步方案。
3、协助部长制定分子公司和项目部长期、中期、近期的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
4、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结合今后市场发展的方向,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进行可行性研究,供公司领导决策参考。
5、负责策划公司大型的经济活动,并组织实施。
6、对新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工作,提交新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对新项目进行经营策划、投资分析等。
7、协助做好内部管理、监控等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招商采购岗
1、制定招商政策及策略,并根据招商情况及时调整。
2、收集整理商家资料,建立储备商源库,并及时更新。
3、做好市场调研,及时掌握竞争对手、重要商家和相关行业的信息,并向上级反馈。
4、招商项目的宣传推介,组织、策划和实施各类招商活动。
5、招商计划的具体实施。
6、配合项目的整体运营,完成清退商铺的调整、补充招商。
7、负责项目公共区域及建筑物附添广告位的招商。
8、招商过程的监控。评估。
9、经营风险监控及应对措施。
10、招商项目的物资采购工作。
1
1、招商相关合同文书等档案管理。
1
2、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品牌推广岗
1、负责企业形象宣传、品牌推广、展览展示和公关活动的相关平面设计工作。
2、企业VI、宣传广告、企业报、媒体广告宣传等从创意到制作的系列的美工设计工作。
3、企业发展历程中的图片、视频记录工作。
4、负责公司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5、负责公司各项大型活动的场地布置和物料制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综合管理岗
1、负责部门日常行政事务,落实公司相关信息的传达和反馈工作。
2、负责制定各分子公司和项目部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3、负责定期对各分子公司和项目部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并撰写报告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4、负责部门各项档案的管理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以上是对经营管理职责包括哪些问题的解答
破产清算公司职责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清算公司职责包括哪些
清算组的基本职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其具体指责包括:
1、接管破产财产。清算组接受任命后的主要职责,就是接管破产财产。在清算组接管之前,按照规定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必须在交接前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做好财务决算工作,保管人员编制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务的清洁工作。这些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办理交接时时有原法人代表移交给清算组。
2、管理破产财产。清算组接管以后,要对破产财产实施全面的管理。破产财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人员管理。
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追缴债务和在外财产;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追回因破产无效[
行为给付的财产。
4、履行破产财务的对外义务。清算组接管财产后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向取回权人交还财产;向别除权人交换财物;承认抵消抵消权人的抵消主张;支付破产费用。
5、制定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清算组应当在核实破产财产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然后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情况确定可分配财产的价值,按照《企业破产法》第37条规定的顺序制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批准后执行。
6、办理破产程序中介的有关事务。清算组应当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向人民提交清算报告,并且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清算组的主要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或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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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债务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利,自破产案件受理后而丧失,债务人所有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当然,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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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有哪些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如下
第一条 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 人民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备案。
第三条 人民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 人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 人民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 人民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第八条 人民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人民应当自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内容。
第九条 人民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三)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六)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第十条 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第十一条 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
(二)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
(三)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人民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数额。
第十二条 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第十三条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第十五条 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第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 人民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人民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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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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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如下
第一条 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 人民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备案。
第三条 人民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 人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 人民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 人民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第八条 人民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人民应当自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内容。
第九条 人民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三)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六)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第十条 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第十一条 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
(二)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
(三)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人民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数额。
第十二条 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第十三条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第十五条 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第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 人民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人民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
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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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如下
第一条 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 人民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备案。
第三条 人民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 人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 人民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 人民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第八条 人民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人民应当自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内容。
第九条 人民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三)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六)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第十条 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第十一条 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
(二)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
(三)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人民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数额。
第十二条 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第十三条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第十五条 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第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 人民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人民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
企业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人如不为移交或不为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强制执行。 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破产管理人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破产管理人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如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破产财产未经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程序不能终结。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式、原则规定的不清楚、不具体,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规定,这些缺陷有待修改完善。 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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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这一费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勘验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其他诉讼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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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的职责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城管的职责范围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根据国家和省、地关于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县情况,拟定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根据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县城市管理方案;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城市公共卫生管理、维护市容市貌秩序;抓好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对损坏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和破坏市容环境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3、根据有关城区户外广告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对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并管理,对不符合规定,出现破损、陈旧有损城市容貌的户外广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4、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应急处置,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对辖区燃气具安装、维修经营企业进行监督;对辖区燃气供应点安全管理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对辖区燃气经营点许可证等经营手续进行受理、审批及证件核发;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燃气市场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燃气市场正常秩序。
5、抓好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执法队伍的建设及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对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6、协助工商部门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7、协助公安交通部门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和公共场所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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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对于由其管理或应由其管理的遗产应当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便于遗产管理,防止遗产散失;便于计算遗产的价值及清算移交遗产;便于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
(2)为保存遗产,可以对遗产采取必要的措施。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如认为不采取必要的处分措施不足以保护遗产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为保存遗产而采取的诸如变卖、修缮等;对被继承人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继续进行必要的营业行为等。
(3)公告及通知。遗产管理人有权也有职责公告通告或个别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以使他们能够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遗产或能够获得债权的实现。
要怎么确定无人继承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如出现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应该及时对该遗产进行管理。建立遗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遗产免受损失,以便维护将来出现的继承人利益或者遗产的最终归属者国家的利益。遗产管理人是对无人继承遗产负有管理的权利的人。遗产管理人应该是有关组织或者个人。
关于无人继承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几种不同的观点:有的检察官认为,可以参考国外由检察官请求选任遗产管理人。因为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采取由来选任遗产管理人;张玉敏教授认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有无不明时,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单位负责保护遗产,并向申请建立遗产管理,债权人、受遗赠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建立遗产管理。河山则认为,被继承人生前是国家职工的遗产管理人是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被继承人是农村农民的,遗产管理人是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基层组织,如村民委员会等;被继承人生前是城市个体劳动者或者无业居民的,遗产管理人是城市个体劳动者协会;被继承人生前是受他人扶养的,抚养人也可以成为遗产管理人。
结合我国的实际,无人继承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不可照抄照搬国外的规定,应该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相适应。本文认为,根据无人继承遗产管理的最密切关系原则,为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无人继承遗产管理的直接、便利、高效的功能,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无人继承的,应该由被继承人的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遗产的具体情况从其成员中指定1-2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若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在户籍所在地时,应该由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视情况从其成员中指定1-2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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