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犯罪罪名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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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犯商标犯罪罪名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和销售注册商标商品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对构成侵犯商标犯罪的不法分子,法院会对其判刑并处罚金,判刑的标准通常有两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及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侵犯商标犯罪罪名有哪些?

一、侵犯商标犯罪罪名有哪些?

我国《刑法》中对商标犯罪的罪名有三个: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与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

1、根据《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2、根据《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根据《刑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标?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综上所述,侵犯商标行为情节严重会触犯《刑法》,在《刑法》中有明确条文规定了三种罪名,包括侵犯假冒商标罪、非法销售制造注册商标罪等,不同的犯罪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构成犯罪的,经检察院起诉后,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及侵犯商标程度及损失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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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如何赔偿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公司名称侵犯其他企业商标权怎么赔按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这个规定得很详细了,有三种方案:你的所得、别人的损失、前两个都无法确定时由裁定(50万以下)。
《商标法》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你在市场上进的,你知道是假冒的吗?如果不知道,你只要提供市场卖给你皮包的商家,你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问题严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法律责任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商标权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权、商标使用许可权及商标继承权等。其中,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核心。所以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这个问题,应该根据《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来进行相应的赔偿: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赔偿,涉及赔偿额计算方法的选择、具体计算方法、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法定赔偿额的计算等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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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如何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公司名称侵犯其他企业商标权怎么赔按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这个规定得很详细了,有三种方案:你的所得、别人的损失、前两个都无法确定时由裁定(50万以下)。
《商标法》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你在市场上进的,你知道是假冒的吗?如果不知道,你只要提供市场卖给你皮包的商家,你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问题严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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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该怎么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公司名称侵犯其他企业商标权怎么赔按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这个规定得很详细了,有三种方案:你的所得、别人的损失、前两个都无法确定时由裁定(50万以下)。
《商标法》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你在市场上进的,你知道是假冒的吗?如果不知道,你只要提供市场卖给你皮包的商家,你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问题严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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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客户名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拿走客户名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客户名单
客户名单一般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特殊客户信息。一般情况下,单就企业名称或仅将企业名称罗列的名单,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只有在公开渠道不易获悉的,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具有经济价值的客户信息特定化的,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才能构成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客户名单的界定,可知,民事领域中商业秘密下所称之客户名单有以下三项构成要件:
1、客户名单包含众多客户或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2、客户名单中含有交易习惯等特殊客户信息;
3、该特殊客户信息是非公知信息。
只要符合上述三项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商业秘密中所称之客户名单。
二、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一)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基本特性: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1、秘密性,一般又称为“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属性,也是商业秘密区分于公知信息的重要界限。秘密性是客户名单适用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前提。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必须具备:
(1)信息应不为公众所知悉;
(2)客户名单需不易获得;
(3)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简单获得。
2、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之所以会被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客户名单的价值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提高销售业绩,减少风险等等;
(2)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如准确把握客户的需求、交易习惯、价格底线等。只要客户名单具有其中一种价值,即可认定其有价值性。
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是具体的和确定的,它可以转化为可以据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实用性和价值性密切相关,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
4、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获知商业信息而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
(二)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1)公司是否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
(2)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3)权利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如果公司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很难获取客户名单,公司对商业秘密又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那么,公司的客户名单应当属于商业秘密。
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应该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应该如何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公司名称侵犯其他企业商标权怎么赔按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这个规定得很详细了,有三种方案:你的所得、别人的损失、前两个都无法确定时由裁定(50万以下)。
《商标法》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你在市场上进的,你知道是假冒的吗?如果不知道,你只要提供市场卖给你皮包的商家,你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问题严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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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应该怎么样赔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如何赔偿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公司名称侵犯其他企业商标权怎么赔按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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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责任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商标权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权、商标使用许可权及商标继承权等。其中,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核心。所以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这个问题,应该根据《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来进行相应的赔偿: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赔偿,涉及赔偿额计算方法的选择、具体计算方法、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法定赔偿额的计算等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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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客户名单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客户名单
客户名单一般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特殊客户信息。一般情况下,单就企业名称或仅将企业名称罗列的名单,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只有在公开渠道不易获悉的,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具有经济价值的客户信息特定化的,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才能构成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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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名单包含众多客户或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2、客户名单中含有交易习惯等特殊客户信息;
3、该特殊客户信息是非公知信息。
只要符合上述三项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商业秘密中所称之客户名单。
二、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一)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基本特性: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1、秘密性,一般又称为“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属性,也是商业秘密区分于公知信息的重要界限。秘密性是客户名单适用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前提。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必须具备:
(1)信息应不为公众所知悉;
(2)客户名单需不易获得;
(3)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简单获得。
2、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之所以会被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客户名单的价值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提高销售业绩,减少风险等等;
(2)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如准确把握客户的需求、交易习惯、价格底线等。只要客户名单具有其中一种价值,即可认定其有价值性。
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是具体的和确定的,它可以转化为可以据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实用性和价值性密切相关,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
4、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获知商业信息而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
(二)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1)公司是否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
(2)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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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很难获取客户名单,公司对商业秘密又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那么,公司的客户名单应当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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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客户名单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客户名单
客户名单一般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特殊客户信息。一般情况下,单就企业名称或仅将企业名称罗列的名单,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只有在公开渠道不易获悉的,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具有经济价值的客户信息特定化的,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才能构成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客户名单的界定,可知,民事领域中商业秘密下所称之客户名单有以下三项构成要件:
1、客户名单包含众多客户或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2、客户名单中含有交易习惯等特殊客户信息;
3、该特殊客户信息是非公知信息。
只要符合上述三项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商业秘密中所称之客户名单。
二、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一)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基本特性: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1、秘密性,一般又称为“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属性,也是商业秘密区分于公知信息的重要界限。秘密性是客户名单适用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前提。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必须具备:
(1)信息应不为公众所知悉;
(2)客户名单需不易获得;
(3)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简单获得。
2、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之所以会被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客户名单的价值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提高销售业绩,减少风险等等;
(2)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如准确把握客户的需求、交易习惯、价格底线等。只要客户名单具有其中一种价值,即可认定其有价值性。
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是具体的和确定的,它可以转化为可以据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实用性和价值性密切相关,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
4、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获知商业信息而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
(二)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1)公司是否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
(2)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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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很难获取客户名单,公司对商业秘密又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那么,公司的客户名单应当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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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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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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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司名商标侵权赔偿标准有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侵犯公司名商标侵权赔偿标准有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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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的表现有哪些,姓名权被侵犯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侵犯姓名权的侵权表现有哪些
(一)姓名权有哪些内容
1、自我命名权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2、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3、改名权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依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二)姓名权被侵犯有哪些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
A盗用
B的姓名,向
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假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二、姓名权被侵犯怎么办《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侵害姓名权赔偿责任之确定,应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标准作为基本原则,赔偿数额的确定,依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计算方法计算;由于侵害姓名权有时会给加害人带来物质利益,因此,对于有营利性质的侵害行为,可以适当参考侵害肖像权的赔偿方法,参考营利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如今,盗用、冒用、滥用别人姓名进行非法活动的事情,极其常见。这些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所不允许的。如果您遇到这类问题,您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其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弥补自己所受的损失。必要时,还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解决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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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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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驰名商标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侵犯驰名商标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标、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民事处罚:  
1、立即停止侵权;  
2、赔偿商标专用权人因被侵犯商标专用权遭受的损失(数额为:侵犯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害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刑事处罚: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个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③销售明知是伪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应予追诉:  
①个人伪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伪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伪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伪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分两次以上,又伪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刑法》第113条追诉;  
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销售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按《刑法》第214条追诉;  
③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二十万元以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按《刑法》第215条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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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的行为表现有哪些,侵犯姓名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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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姓名权的侵权表现有哪些
(一)姓名权有哪些内容
1、自我命名权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2、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3、改名权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依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二)姓名权被侵犯有哪些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
A盗用
B的姓名,向
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假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二、姓名权被侵犯怎么办《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侵害姓名权赔偿责任之确定,应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标准作为基本原则,赔偿数额的确定,依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计算方法计算;由于侵害姓名权有时会给加害人带来物质利益,因此,对于有营利性质的侵害行为,可以适当参考侵害肖像权的赔偿方法,参考营利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如今,盗用、冒用、滥用别人姓名进行非法活动的事情,极其常见。这些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所不允许的。如果您遇到这类问题,您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其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弥补自己所受的损失。必要时,还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解决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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