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楼上坠冰是否适用高空坠物?
此种情况应由楼房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及时清除冰凌),如不能证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应由冰凌坠落处的单元楼房全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如果物业管理单位对涉案区域楼房的楼顶、外墙等公共区域未尽到管理人责任,也应当承担责任,物业管理单位作为管理人、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履行职责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对坠冰导致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291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明确告诉人们,高空抛物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也体现了罪责罚相适应原则,进一步完善法律惩治体系。降低入罪门槛,对于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高空抛物罪予以制裁,有助于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避免造成更严重犯罪。如果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应依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在寒冷冬季高空坠冰情况时有发生,这种也属于高空坠物,可以根据《民法典》中规定处理。楼上住户能举证和坠冰没有关系的,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如不能举证,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物业部门也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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